誰殺了「陳垣崇們」?

據中央社報導,中研院生醫所長陳垣崇因涉嫌出售研發專利給自家公司,遭檢調搜索、約談。陳垣崇今天表示,檢調逕以搜索方式偵查,致媒體大肆報導損及中研院與他個人名譽,他無法理解接受。寫信表示,9年前決定結束美國27年學術生涯,回故鄉為台灣生技醫療產業發展打拼。當飛機著陸時,他想到終於有機會可以為自己從小生長的地方貢獻心力,眼淚不禁流了出來。諸如此類的人權迫害事件層出不窮,凸顯台灣的司法與民主有著嚴重的傾斜現象,人民有「檢察官治國」的恐懼。

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社會上有許多的「陳垣崇們」,他們自幼努力向學,無形中即已自我培養極高的榮譽感,尤其能對社會、國家,以致世人有所貢獻的人,在他們的心中更有著一般人所沒有的使命與責任強度,卻因為檢察官違反了「偵查不公開」原則,將他們一生的清譽毀於一旦。事實上,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案件的關係人必須要有合理的可疑,才能暫列為被告,也就是要有相當的證據顯示有涉案者,才能以被告的身分進行必要的偵查,否則不得任意搜索、偵訊、甚至羈押等,而且在偵查的過程中,更必須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這個要求甚至對承接辯護的律師也是很重要的信條,但在實務上由於律師與當事人是聘雇關係,因此律師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極少。

現代社會在思想自由、言論自由、資訊公開的現代民主社會,要做到偵查不公開確實不容易,看到現在媒體「搶先爆」、「搶頭條」的生態,他們用盡一切方法挖新聞的作為雖不一定可取,卻可以理解,因為他們要收視率,要有觀眾嘛!只是等到司法纏訟多年還你清白的時候,當年的新聞早已退燒,也就不再去報導了,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無論如何傷害已無法彌補了。尤其,現在的一般民眾,對偵查中的羈押與被判刑後的坐牢仍然搞不清楚,大都以為被羈押就是「有罪」而讓當事人名譽掃地,最大的問題在於手握公權力及案件所有相關資訊的公職人員要自律,以免因媒體的報導對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造成未審先判的名譽損傷,嚴重者甚至影響到當事人的工作權、自由權等傷害。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偵查不公開,除指偵查程序不公開外,相關人員於偵查程序中所得知事項之揭露,亦應受有相當限制。為限制檢、警、調等執法人員及辯護人不當對外揭露偵查中所知悉事項之行為,89年6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5條(89年7月19日公布實施),除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外,並增訂第3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至此,我國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規定,課予相關人保密之義務,是屬於非常嚴格的立法。但是這麼多年來,並沒有任河一個檢察官因而受到懲處。

98年11月初,32位美友人連署關切台灣司法公平,我國司法公平性遭到國際學者的懷疑,就算已經走上法律途徑,沒有公平的司法又真能夠還給民眾多少公道呢?有人說「名是一個公器,利是一個災難」,公權力是一種名,它是一個公器,不屬於任何一個個人,所以這個制度是讓檢察官在行使這個公權力的時候必須要更慎重,更要有完善的機制控管才不會被濫權。今年3月黃世銘被提名檢察總長職務時表示,司法官要耐得住寂寞,做「孤寂的英雄」,強調司法官的品格是正義的唯一保障。黃世銘同時也在立法院宣示,若出任檢察總長,會嚴格約束特偵組嚴守偵查不公開,仿照日本特蒐組,除了特定發言人,禁止檢察官與媒體接近。由陳垣崇這個案子的檢察官辦案方式來看,黃世銘的承諾是「跳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