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重建客觀公正的檢察官體系及法稅改革刻不容緩

世界各國民主法治都是漸進式成長,有錯誤、不良的,或不利於人民的,經過抗議或反對後都會修改。在世界的潮流中,台灣的民主法治,也是往前行駛的列車。但在政府體系中仍可見到威權統治遺毒的存在,難以改革,尤其在司法體系、檢察官體系與法稅制度的改革太過保守,甚至積習難改。

法務部3月底公布6名檢察長職缺,遴選期間共有37人競逐,檢審會並於4月9日產出12位入圍名單,交由法務部長圈選6名新派任檢察長。由於國人給予蔡總統的司法改革最深的期待,因此相關新聞引發社會大眾對檢察長人選的品德、操守或能力高度關注。檢察長具有對案件的指令權,若對檢察官所辦的案件不滿意可以拿起來自己辦,權柄很大,在現有體制下,若是不適任的人選當上檢察長,影響層面之大,非同小可。

檢察長可以指揮檢察官辦案,法務部部長、行政院院長、總統都沒有這個權力。檢察長究竟是「司法官」,還是「行政官」?依據國是會議建言,法務部於107年將檢察官納入「行政體系」,既然是行政,就不應該再領取類似法官辦案才有的司法加給。且檢察官若借調到其他法務部行政機關(如廉政署、行政執行署),仍繼續領「檢察官加給」,有違法理。尤其,法官法、法院組織法的相關法律規定,都沒有將「廉政署」、「行政執行署」的公務員納為「司法官」,這些官員卻可以擁有雙重身分(檢察官身分、其他行政官身分),而領取檢察官加給?!這是台灣文官體系大敗壞,似乎好處占盡,實非妥當。

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駐台教授連福隆談到,把檢察官、檢察長納入行政系統,是所有獨裁者最想做的事。

其實,檢察體系的問題也不全然是檢察長權力很大的問題。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律師表示,台灣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檢察官所有的福利、保護、懲戒都比照法官,但是檢察官辦案是主動偵查,可以自己主動找案子偵查,法官辦案是不告不理;檢察官可以隨便把人起訴,安一個罪名,就算被告最後獲判無罪,可能已經8年、10年以後了,所以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張靜主張對檢察官的約束必須比法官嚴格,且台灣的自訴制度不但不能廢,而且要盡量放大;很多的冤案,回頭到地檢署要告檢察官,案子大都被簽結或不起訴處分,只有自訴才能讓案子可以公開。

在實務面上,人民提起自訴確實可以讓案子公開,但面對龐大且強大的體系中,「官官相護」的劣質文化,許多的自訴案最後還是得吞敗訴的苦果,終至有冤難申,因此檢察體系加上司法體制也就可能成為政治整肅的工具。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指出,台灣司法制度有問題,法官不應該有一個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操控人事、升遷,就像軍隊的控制制度,所以它整個是來自於以前的皇權時代;法官一直升遷,升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又有一線希望可以升到大法官,但是整個問題就是人一有「希望」,就放棄理想,就會有問題。

當前司法檢調之弊病叢生,另外,從行政院送立法院本會期審議的《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的「減負擔」、「護公平」、「齊時效」三大重點中,看不見賦稅人權的內涵,猶然可見威權統治的遺毒存在著。其實不是沒有人看到病源,也不是沒有人指出解方,而是選舉頻繁,為政績拼選票,不能馬上立竿見影的改革要項,往往被忽略或擱置。

美國克萊蒙研究大學國際關係博士蔡承翰《我們如何界定國家能力?談國家能力與政治體制兩者的關係》一文中指出,國家能力效率的高低程度和政治體制是否自由、民主並無直接關係。但國家能力的來源與高低其實和經濟發展有某種程度的關聯性。因為經濟發展相對好的國家才會有一定程度的稅收收入。而且有品質的政治制度才可以有效率地擷取並運用稅收。另外,若國家的政治制度無法減少貪污,國家的經濟發展勢必會受阻,同時也無法有穩定的稅收來源。根據長期研究下來,民主制度對經濟發展有正面的影響。該文作者的結論是:「國家能力的高低決定著政府有多少資源可以擷取並運用。過去研究採用國家的稅收收入來衡量國家能力的指標。同時國家能力是否有效率則是依照實際擷取稅收的多寡來決定。因為政治制度的品質會決定經濟發展,然後決定國家的稅收收入。若國家產權制度不完善,政府官員貪污,國家的稅收必然會減少,國家能力勢必受損。另外,即便國家擁有很多資源,但在制度運作上有缺點,政府也無法擷取足夠的資源來分配運用並執行政策目標。」

這些年來呼籲法稅改革的民意高漲,台灣政黨已輪替多次,國家仍然存在著制度性暴力,若不能從根本上改革,人民的公平正義就可能遲到,甚至根本不會到,但看執政者心態,卻是能拖就拖,拖到下台為止!然後下一任把責任推卸給上一任的執政團隊,都是別人的錯。其實應作為而不作為也是犯罪,政黨輪替不就是人民想換人做做看嗎?政權能獲人民支持在於國家富強人民安康,重建客觀公正的檢察官體系,落實人權到位的法稅改革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