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租稅人權 終結萬年不死稅單」公聽會_太極門弟子代表蔡富強律師

蔡富強:主席,各位在座的社會賢達先進,我是太極門弟子代表蔡富強律師,就太極門的稅務冤案來跟大家做一個說明跟報告。首先我們要跟大家陳述,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以下簡稱太極門,並不是營利機構,更非補習班。太極門從55年成立到現在已經40餘年了,除了遭侯寬仁檢察官非法起訴並移送課稅的80到85年度以外,其餘年度都從來沒有課稅的問題,這個稅務案件已經纏訟了13年了,完全是由侯寬仁違法起訴的司法案件所衍生出來的,我們必須對這個不法的司法案件後續的衍生,跟大家做一個說明報告。
在監察院91年的調查報告裡面,已經確定了侯寬仁這份起訴書是一個不符證據法則的違法起訴書,監察院調查報告裡面說到,侯寬仁在調查太極門案件的時候,涉有八大缺失,在這個調查報告裡面提到,起訴書跟證據資料是存在著嚴重的扞格矛盾,不符所謂的證據法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項第10款,這是屬於不應該起訴的案件,所以這是一份自始無效的起訴書,如果國稅局是依照這個起訴書發出稅單的話,依照法律毒樹毒果理論的話,國稅局所依據不實起訴書的課稅處分,也應該是一個自始無效的課稅處分。
接下來我們要說明,國稅局依照起訴書所發出的課稅單,這份起訴書在歷經刑事法院三審判決,歷經了十年七個月,在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刑事庭已經判決確定,認定太極門沒有詐欺、沒有逃漏稅、也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所以國稅局用來課稅的起訴資料,已經經過刑事法院三審都認定,這是一個錯誤不實起訴資料。
財政部在93年9月23日的台財字第091351230的函字裡面也說明了,稅捐機關不可以僅憑法務部調查局還有各縣市警察局移送的資料,以及移送的書類筆錄起訴書,就來核定課稅,而且應該追蹤案件起訴後歷審判決結果來併案斟酌。同時在太極門的財政部五次撤銷訴願決定裡面也都明確表示,司法案件判決如果影響到本件核課的話,原處分機關應該依照職權來更正程序辦理。如果財政部的函示以及訴願委員會的決定,對於這些稅務機關是應該去遵守的話,這樣一個不法的起訴書,已經經過刑事法院三審無罪判決確定,認為這是一些錯誤不實的違法資料,那這一份稅單還可以繼續存在嗎?
第三點我們要說明的是,財政部一開始在發單課稅就存在著嚴重的錯誤跟違法。侯寬仁這一份起訴書對於同一個所得收入,一方面誣指是詐欺所得,主張應該沒收;一面又誣指這是補習班的合法收入,移送給國稅局要課稅跟重罰。這個是很明顯的錯誤跟矛盾,如果這是違法所得的話,就沒有課稅問題,國稅在發單課稅的時候,是不是應該要依法查明?而且要從實的去認定跟調查。但是國稅局對於檢察官移送的太極門行政資料裡面,卻完全沒有做任何實質調查,就直接依照起訴書的資料發單課稅,也沒有等待刑事判決所認定調查的結果,就直接發單課稅,所以這是在程序上很嚴重的錯誤跟違法。我們對照最近國稅局處理陳前總統海外匯款一案的時候,到底應不應該核課陳致中的贈與稅?國稅機關也自己表明說,應該先等待司法判決認定,海外匯款所得到底性質來源是什麼,如果是屬於選舉結餘款的話,才有核課贈與稅的問題;如果是屬於貪污的不法所得,那就依法應該沒收,就沒有贈與稅的問題。為什麼處理太極門案件的時候,沒有等到刑事判決認定的結果,就直接發單課稅了呢?
第四點我們要說明的是,國稅局當初在發單課稅的時候,並沒有做任何的實質調查,直接就依照不法起訴書的移送資料發單課稅,所以財政部的五次訴願決定裡面,都分別要求國稅局必須就核課的部分進行實質調查。好不容易他在稅單發出五年後,終於製作了所謂的函查表,進行函查的實質調查動作,但是我們很遺憾的是,所有受函查的太極門弟子,都明確的表達,這個是屬於贈與的意思表示,但是國稅局卻把這些函查資料都隱匿起來,甚至偽造文書。而且對於太極門弟子受函查人,上萬次的函詢請他們回覆說明說,到底你們所稱的九人贈與是誰?五人贈與是誰?我們問了上萬次,國稅局沒有一次回答我們。
針對國稅局實質調查以後都不採用,甚至隱匿證據,還偽造文書,扭曲函查結果,在監察院98年9月2日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四屆第31次的會議決議裡面,就提出了糾正,在監察院98年台財字第098220593號函示調查意見書裡面也講到,國稅局對於辦理太極門的稅務案件,涉有未善盡核實調查的責任,而且沒有依照職權釐清案關的所得性質,涉嫌有明顯的怠失,而且依據所得的函查結果做成的函查清單,記載內容草率,沒有善盡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不利均應注意的嚴重缺失,要求國稅局必須要做出改善。更重要的一個證據是,最高行政法院在98年判字第878號確定判決裡面,也直接的指責台北市國稅局,沒有參酌函查的資料,就直接以補習班的同業利潤率來核課所得,涉有嚴重疏失,直接判決國稅局敗訴確定,可見得國稅局在整個核課過程中,存在著極大缺失跟錯誤違法的部份。
最後我們要說明的是,太極門並不是補習班,在補習班的主管教育機關,台灣省教育廳86年6月20日的教五字第69135號函裡面直接說明,氣功傳授屬於民俗技藝,依規定不准設立補習班;教育部在88年社一字第8815769號書函裡面,也明白的指稱說,太極門並非補習班;甚至在立法院所辦的89年10月21日的公聽會裡面,教育部曾文昌課長也明確的表示,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可是我們很遺憾的是,國稅局至今還是一直用補習班的同業利潤的核課標準,對太極門做發單課稅的動作。
綜合以上的說明我們知道,國稅局到現在還是死抱著刑案不實不法的起訴書資料,當作神主牌,不斷對太極門做違法發單課稅的動作,我們認為不管是從監察院的兩次調查報告的糾正,以及最高刑事法院三審判決認定的結果,還有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878號的判決理由,甚至包括教育部的函示和聲明,稅捐單位都應該要勇於任事,我們認為「過則勿憚改」,我們期待國稅單位應該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主動撤銷不法的原處分,終結這種萬年不死的稅單,如此才是國家人民之幸。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