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官,你最具稅務專業的好朋友?——周泰維律師

最近在「台北國稅局 稅務小精靈」粉絲頁上出現了一部名為「納保官,你最具稅務專業的好朋友」的政令宣傳片,不看則已,仔細一看,國稅局對稅法的理解之錯誤百出,在本片中簡直暴露無遺。作為區區納稅人,實在不吐不快。
 
影片一開始,某女火冒三丈踏進「地政士事務所」,怒罵地政士(俗稱代書)辦理其父繼承案件不力,導致其被國稅局補稅處罰,因此該女要求地政士要負責云云。該地政士無奈之下,只好將信將疑地向納保官請求協助。
 
其次,納保官表示承辦人員曾經通知繼承人可能漏報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繼承人都沒去補報,如此一來可能很難免罰云云。其後,納保官發現被繼承人在二年前曾經繼承一筆基金,「被繼承人繼承的基金都不見了,可能已經變成銀行存款了。」最後該「金牌納保官」昭示:「被繼承人先前所繼承的遺產是有繳到稅的,如果繼承來的基金把他變成銀行存款,就可以不用納入遺產總額。」代書聽到該高見後大喜過望,連聲感謝納保官搭救。
 
可惜在這個看似美好的結局背後,這個影片的吐槽點,簡直多不勝數。
 
首先,地政士依《地政士法》規定,根本不具有代理申報遺產稅案件的資格,國稅局影片竟然拿地政士當男主角外,還費心安排納保官提供該非法代理者諮詢服務。請問該宣傳片到底是在鼓勵破壞專業證照制度,還是在鼓勵非法報稅黃牛?
 
其次,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稽徵機關應該職權調查證據,對於當事人有利與不利情形,均應注意。對於課稅或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因此稅捐稽徵機關欲命人補稅或課以處罰,應該依據其職權主動調查,不可因人民未提供協力或補充資料為由,而率予做成對人民不利的認定。
 
本影片中納保官僅翻閱卷內資料,即可輕易發現可能有足以不列入遺產總額的事實,既然在稅捐機關已經自行調查明白的事實,為何僅因人民不補資料為由就對人民做出不利的認定?
 
最後,納保官對於有機會爭取不納入遺產總額的原因說明,實在有欠專業,恐怕引起誤解。亦即並非如影片中納保官所稱:「如果繼承來的基金把他變成銀行存款,就可以不用納入遺產總額」,而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始得免納入遺產總額。既然是宣導影片,不正是應該把法條依據說清楚而避免誤導嗎?
 
綜上,這部本意是要作為宣傳納保官制度成效的影片,很不幸地根本是一部違法亂政的災難片。不過既然辛苦拍成,身為無奈的納稅人,只能建議是否轉為國稅局內部作為常犯錯誤的自我檢討影片使用,以免浪費公帑?(經本人同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