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為保障人權而非迫害人權

文/楊中依/專員(新竹市)

前陣子鬧得滿城風雨,音樂老師蕭曉玲復職一案,就連台北市法務局長楊芳玲與教育局長湯志明都疑似因為這個案而辭職。就蕭案本身,楊芳玲堅持教育局要找出一個法律理由,但是教育局卻遲遲給不出答案,讓這件事一直延宕下去。然而根據法務部回文給教育局的法條,教育局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當年違法之行政處份。教育部也不作為,就這樣推來推去,都忘記了整件事的重點是當事人是否能得到平反才對吧。

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內容為: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顯然蕭案都不是屬於但書那種不得撤銷之情形,因此教育局理當採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該違法之行政處份。可是問題來了,誰都不願意承認當年的行政處分是「違法」,因為法院已經終判,更嚴重的是,如果承認違法,納當時承辦這個案件的公務員都必須依「公務員懲戒法」究責,究責這件事情才是教育局心中的痛處,因為當年插手這個案子的人都已經升官了,沒有人願被究責。這也就是為何柯文哲市長要強調,轉型正義是要正義得到彰顯,不是為了究責而產生循環報復的原因。筆者由衷感佩柯市長的胸襟,他的一段話不僅讓蕭曉玲得到平反,也讓當年犯錯的人鬆了一口氣。

筆者也認為法律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權,如果一條法律其結果卻反倒成為迫害人權的幫兇,那是否應修改法令已符合其核心價值。專攻德國法律的台大教授陳志龍就曾對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表示:陳志龍教授表示,台灣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沿用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而來,但是在德國第48條被當作重要的核心條文使用,而台灣第117條卻是擺著好看。陳志龍強調,人難免有錯,政府也會犯錯,當政府有錯要認錯,不應死不認錯,硬要人民吞下違法行政處分。他建議行政機關應該大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甚至可以更加明確,立法機關應修法去掉條文中,「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應改為「原處分機關『應』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因為撤銷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筆者也認為公部門應用允許公務人員有犯錯的可能,並且鼓勵「勇於改過」而不是用「有過必罰」的心態造就出「死不認錯」的公務員,如此國家的轉型正義才有落實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