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如同「形式」法院

文/汪暘/經理(桃園市)

「隔行如隔山」面對社會的急遽變遷,專業就是最好的保證。然而,最高行政法院只有1名法官「專股」辦理稅務案件,該院的行政訴訟案件1年約5千多件,每件案件等待分案給法官審理的時間逾1年,這種行政效率極令人不滿;要不就是十幾分鐘就要審一件稅務案件,其草率及完全罔顧庶民的稅務人權可見一般。

最高行政法院根本沒有稅務專庭,有關稅務案件,法官當然聽專業國稅局官員的話,故行政法院素有敗訴法院之稱,行政單位為了掩飾自己的過失,或為了「獎金」,握著多如牛毛或者廢棄的解釋函令當令牌要法官跟判,這樣的官司當然人民永遠都是輸家,「民與官鬥」穩輸的。司法機關一再要求「行政法院審理稅務案件,多設專庭專股辦理」,卻從未做到,則台灣百姓要享有租稅人權,難矣!

人民的稅務人權有保護專章,但是卻得不到稅務官員的青睞,往往稅務案件問題的罪魁禍首就是國稅局,但是最高行政法院卻要聽從問題製造者,這是無知做出戕害百姓的判決,亦或是昧著良心將國稅的違法稅單,判成了合法的強制執行查封、以及拍賣,所以行政法院只是「形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