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轉型正義才能大快人心

文/王慧心/法務部退休公務員(台北市)

當蔡總統指示『執行決策協調會議時指示,司法機關應排除萬難查明本案有無洗錢』。行政院稍晚召開會議決定將六位前後任財金首長移送監察院調查,追究對兆豐案的督導責任」,猶如一聲雷劃破天空,帶來雨的消息,兆豐金案受害的百姓是三千萬民眾,無故要背負57億買單,而加害者只兆豐金服務的七人,怎能安撫百姓?前朝的錯誤,蔡總統都沒辦法治得了,遑論其他。

「公股銀行體系中,不少董總是來自財政部或中央退官,被戲稱『財稅幫』『央行幫』,都是『近親』,金融監理易失靈」,這與「台大法學院教授陳志龍於九月三日在二二八公園人文咖啡館召開的『崩世代逃生術』記者會指出,現在選出來的總統和民代沒有發揮應有功能,特定人士或團體『近親繁殖』後,滲入金管會等機關,政府也成為犯罪集團一員,造成台灣被掏空。」不謀而合。本件移送監察院,意味著蔡政府終於放手一搏,蔡總統挾著高票、高民意、高民氣的現實優勢,唯有振衰起蔽,才能符合人民所期待新政府的轉型正義。

銓敘部因黃世銘於104年2月被判刑確定後,應民眾呼籲而修正公務員退休法,增訂公務員退休法第24-1條,「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免)職,或未經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者,於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應依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之」,並於今年5月11日公布施行;而司法院於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全文80條,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三款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並由司法院公布於105年5月2日施行,有異曲同工之妙,這更切實際,因刑事官司總是經年累月才能解決,而懲戒處分是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6號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亦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終局判決」,不會有刑事三審制曠日廢時情形。

近親繁殖一直是被學者所詬病,百姓所推舉的蔡總統,要適時制止荒誕不經的事,以免失民心,且自陷泥淖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