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人民吃虧的法令就該修

文/楊南心/工程師(新竹市)

近日媒體報導,21年前建商黃春樹命案僅憑其他涉案人供詞而成為被告的徐自強,終於宣判無罪確定,理由是罪證不足,層遭判死刑7次無期徒刑兩次的世紀冤案終於沉冤得雪。讓人對於新政府對人民承諾的轉型正義又重燃一絲希望。

然而我們卻也在台北市中山國中老師蕭曉玲復職案,看到政府認錯困難重重的行政性格,先是有台北市前法務於局長及教育局局長認為柯市長要求原校復職「於法無據」、「沒有缺額」等等原因以至於窒礙難行,後又有人起底蕭老師當時經常對學生口出惡言;最近還有某黨之市議員跳出來表示柯P已經違反「行政程序法」兩年內撤銷原處分之規定,指摘柯P藐視法令。然而當年蕭曉玲被解職的過程,不但充滿程序瑕疵,甚至有偽造教師評議會簽到記錄之事證,且監察院曾於2013年糾正台北市教育局等單位時,指出本案明顯違反多項規定,損害中立與嚴謹之事證明確等。因此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教師聯盟、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等團體乃於2016年6月召開記者會,將蕭曉玲案定調為「政治鬥爭的犧牲者」要求臺北市政府撤銷違法解聘,勇敢面對處理前朝的錯誤,正面回應監察院的糾正與調查報告。種種一連串的不公不義都起源於一開始居心叵測的整肅行動,當權者運用了很多違法的手段,整肅一位反對一綱一本的老師。柯P有心平反,奈何當初的加害者似乎仍然不肯罷休,令人感到十分「厭氣」。

事實上從法律層面而言,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規定: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換句話說如果官員們蓄意怠惰,一直拖延撤銷時間,那人民就算權益受損也莫可奈何嗎?

猶記得理律法律事務所大家長陳長文律師曾經為遭國稅局溢收達15年的地價稅而打行政訴訟,最後敗訴,理由是法律有規定,只能退還5年內發現溢收之稅款,其餘部分不得退還。此案遭陳長文披露後引起社會很大之回響,最後立法院儘速修法通過「陳長文條款」,讓國家對人民退還溢收之稅款改為沒有期限,最後造福了成千上萬有同樣問題的人。而今我們又赫然發現原來行政程序法第121條,又暗藏著為行政官僚脫罪,讓人民暗地吃虧的陷阱,身為民意代表的市議員卻不起大聲疾呼要修法,反而用它來阻撓違法案件之撤銷,令人匪夷所思。且既然台北市前法務局長表示恢復舊職,返還薪資「於法無據」,就表示她當時還沒找到撤銷之法令,因此柯P這時候才找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來撤銷違法處分,從時時效而言應不超過兩年。

小英總統在雙十節當天文告中曾表示:「為了讓國家真正脫胎換骨,新政府選擇一步一腳印,務實前進。有錯就改,對的事情,就堅持到底,不必憂讒畏譏。我想,這才是台灣人民期待的政府」。除了徐自強案、蕭曉玲案,國內還有很多前朝甚至更久以前捏造的司法、稅務冤案、錯案、假案,小英政府積極打造一個勇於認錯,積極革新的新政府,秉持去假存真的態度積極處理相關案件,並修改讓人民吃虧的法令,才能再度贏回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