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稅務案件斲傷人權 讓人權走回頭路

2024/02/23    文/路多/財務經理   

自98年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至今已15年,公務人員的相關培訓,以及根據《兩公約施行法》時應進行的法令與行政措施之檢討,品質不佳,流於形式,嚴重影響其後不符兩公約的法令匡正與行政措施之改進。

司法院黃袍加身成為「專業」的稅務法官,其草率行事是為了保護國稅局罷了;相較於德國民眾與國稅局抗稅勝訴率超過40%,因為德國財稅法院法官至少要經過法律學院四年,國家考試通過之後還有兩年職前實習訓練,至少有六年的法學訓練時間。實習後再經國家考試得到高分,才會由遴選委員會遴選成為財稅法官。台灣卻仍遊走在個位數中,因德國是「長期」培養「高素質」的稅務法官,來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呼籲司法院要真正做到「司法為民」,莫再處處假「專業」之名,行戕害人權之實了。

台灣己簽下的「國際人權兩公約」,對世界人權宣言許下了承諾,然而在民主政治為主體的台灣,卻有如此嚴重斲傷「人權」的重大稅務案件,人權走回頭路,太令人失望了!若公僕用心,誠為庶民之福也!稅官們都知道有太多不合時宜的稅法法規稱為惡法可以強課百姓的稅,甚是有太低的欠稅額就可限制百姓出境,有著太高額的罰款倍數,這都是台灣才有的惡法,卻都不修法,百姓的賦稅人權何在?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太極門假案中六個年度有五個年度更正為零,行政機關就同類事件行使裁量權時,必遵守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得為相異的處理。國家可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將錯誤的(民國)81年度稅單撤銷,回歸實質的轉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