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開保障人權 變成行政幫兇

2023/12/17    文/蕭堯/服務業

稅務機關解釋函令往往凌駕法律之上,再加上行政法院多是非稅務專業法官,法官只能引用稅務機關的見解,故意忘掉對百姓有利的證據,不就等於是只吹國稅局勝訴的黑哨殺手嗎?老百姓那贏得了官司!還有國稅局贏了就要分獎金;輸了就沒事,有的還要由國賠了事,拿納稅人的血汗錢替他擦屁股,太不公平了!

官員執行業務,要本著良心做事,一切應以民為本、以法為規,絕非一味地把平民百姓當成肥羊般看待,用盡各種方法、手段,將人民的血汗錢納入空虛的國庫之中。就拿太極門稅務冤案來說,老百姓在痛苦的訴願過程中,行政法院裁定國稅局應實地調查了解;國稅局在當時前財政部長張盛和指揮之下,精心設計陷阱製成函查表要百姓填,當然調查結果與國稅局的設定南轅北轍;於是張盛和公然說謊、不承認有此事,難道是政府官員在變魔術,還是年事漸大有點老番顛了!再次奉告政府官員,人做天在看,千萬不要草菅人命,否則天理昭彰,屢報不爽!

行政法院,雖為人民訴訟救濟之管道,稅務案件在行政救濟過程中,因為行政法院與國稅局聯手對付百姓,讓百姓陷在「萬年不死稅單」的緊箍咒中,讓法稅改革聯盟等團體無法認同;就如同把大石頭從山下費盡千辛萬苦推到山上來,但是國稅局只要輕地一推,巨石就滾回原地,週而復始沒完沒了,到底稅務執法官員是如何看待國際「人權」兩公約。

經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靜以三個法律用語談台灣的人權現況。一、「認罪協商」初始的用意是希望被告在法庭或偵查中能自己認罪,以減輕刑罰,在台灣竟被檢察官操作成「認別人的罪、協自己的商」,逼被告咬出更大的官,把案子辦大。二、「轉型正義」本來是要實踐正義,卻被掩蓋歷史、違背良心,例如疫苗、論文等資料竟可封存30年,假轉型正義之名,行執政者濫權之實。三、行政機關應該循法律途徑告發當事人,卻把民眾移送地檢署,辯稱是「機關行為」,還說是公務員的基本人權,這是張靜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近40年從未聽聞。他表示,公務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不能主張機關行為有言論免責權。張靜指出,司法改革一言以蔽之,就是「分權」,行政機關才有三權分立,其中法院是為保障人民權利而設,如果離開了保障人權,變成行政的幫兇,幫他們背書,法院不要也罷,然而台灣的行政法院、訴願委員會,竟是在維護官權,很少在維護人權。他呼籲大家思考,臺灣的司法要如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