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不法 人民行政救濟穩輸難贏

2023/03/11    文/朴亥/自由業

憲法第24條文義解釋的操作下,應該是所有公務員只要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即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國賠法第13條規定的結果,卻跳脫這樣的基本原則,將其限縮在公務員構成犯罪的條件下,始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違有權利即有救濟、有損害即有賠償之法理。

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既然一、二審的法律審判程序已證明被告確實無罪,被告是人,不能一再無端受司法折磨,這就是著名的禁止二重審判的危險。希望藉著此案喚起檢察官的思考,雖然檢察官只要達到50%可能有罪的門檻就可以起訴,但本該有相當程度懷疑才起訴,不是像這樣直接把人起訴,最後調查老半天,證據力相當薄弱,證據根本沒有價值就去認定人家的罪,最後就算判決無罪,「對當事人來說也是無法承受的重」。

目前經濟不景氣,應把獎金拿出來充當國家建設,而不是一味地上下一起分獎金,糟蹋納稅義務人的辛苦血汗錢!人民的行政救濟是一條漫長且穩輸難贏的過程,多少百姓的人生歲月都斷送在這無法掌握的未來。政府告訴人民「司法為民」,要相信司法;不行的話,民還是可以告官來保障自己的權利,行政法院也是為民而設,然殊不知在官官相護的體系下,民告官根本就告不動,浪費時間,最終又回到原點,一點幫助都沒有,徒然浪費人民的生命財產!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任審判發言人溫耀源指出,現今轉型正義的定義,僅限於民國34年8月15日到81年11月6日止,這段威權統治時期的白色恐怖所發生的司法不法或是行政不法案件。難道81年11月6日後就沒有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嗎?太極門案就是典型的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就行政不法而言,稅捐機關開出稅單一定要舉證,但在太極門案裡,稅捐機關並未舉證,只以檢察官的起訴書加上稅務員的證詞就開出稅單,而這些並不能當作開稅單的依據。就司法不法而言,在刑事上檢察官的證人,在刑事判決上證詞都被判不足採信;沒有相當的證據、沒有犯罪罪嫌就直接起訴,甚至將掌門人洪博士等予以羈押、想要取供等等。「今天來討論轉型正義跟太極門案,我覺得特別有它的意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