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源依據的獎金 讓烏龍稅單滿天飛

2022/06/11    文/游曙光/執行長

台灣是否「真正」信仰民主、自由、人權與法治的價值?政府認為《集會遊行法》第29條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1條規定,並強調會致力將核可制改為登記制,限制警察強制解散的權力,遵守比例原則、在該法中刪除刑事處罰,放寬登記截止期限等;專家也建議,立院應立即修正《集會遊行法》,讓它符合ICCPR規定。

反觀行政法院,雖為人民訴訟救濟之管道,稅務案件在行政救濟過程中,百姓被國稅局逼得走投無路,因為行政法院與國稅局聯手對付百姓,讓百姓陷在「違法稅單萬年不死」的緊箍咒中,就如同把大石頭從山下費盡千辛萬苦推到山上來,但是國稅局只要輕輕地一推,巨石就滾回原地,週而復始沒完沒了,到底稅務執法官員是如何看待國際「人權」兩公約?人權承諾只是開端,有所行動才能確保人權的落實。在開始承諾的同時,也代表著每個人都有權利要求政府,實現人民在公約保障下的權利,而這也是為何我們要持續監督政府的理由。

官員密切合作領獎金的程度,真是今人嘆為觀止!也是典型的知法犯法的作為,表面上看起來都是合法的作為,但若由專家學者檢視起來,獎勵金是沒有法律依據,違反程序處處,所以這些官員是會心虛的!例如有執行官完成執行拍賣程序,獎金應也落袋了,結果被相關拍賣案志工舉牌問執行官獎金幾何?心虛的執行官如芒刺在背,要求下令把這位舉牌志工抓起來,就發生了「919竹北事件」。官員這樣的表現根本是告訴世人「此地無銀三百兩」,「惦惦吃三碗公」,「得了便宜還賣乖」,真是無知到極點!

前台大陳志龍教授質疑,當一個國家的人民人權被迫害,都沒有救濟權利的時候,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不是就該出來協調?當憲法的救濟權利都變成空的、假的,牽涉到人民的訴願權、救濟權,還有違反證據法則等,是通案的問題,本來就是國家人權委員會要研究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竟然說這是監察委員做的事,不是國家人權委員會,這是實問虛答,打太極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