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 司法人權保障不空轉

2020/03/20    文/莫忘/退休教師(桃園市)

陳靜茹法官在去年審理一起損害賠償訴訟時,宣判後沒依規定製完判決,書記官公告後,但當事人電話詢問主文內容,書記官這才發現跟公告的不一樣,趕緊重新上傳。台北地院認為兩次判決主文相差大,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法評會認為她「疏懶」,決議報由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建議警告。陳靜茹違反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及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民事訴訟法,沒有按時完成判決原本,也違反法官守則、法官倫理規範,是怠於執行職務,應付個案評鑑。

《法官法》已於2012年1月6日正式施行,至今已8年多了。其中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個案評鑑機制,改革過於緩慢,評鑑制度無法發揮效果,這是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遲遲不見提升,而司法信任度持續探底的重要原因。《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憲法第170條規定之法律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刪減。」

一直以來,司法人懂得鑽法律漏洞,又有「近親繁殖」的生態,自己人何有不護航之理!沒有適當之處分,當然官員違法事件會層出不窮,百姓面對司法官員永遠是弱者,任憑處置,甚至還有監院要求懲處某知名檢察官,都有辦法拖過十年追訴期而不用懲處,使得百姓的人權保障落入空談。

所以政府在談司法改革,請先把重大違失的司法官員勇敢的吹哨揪出;也誠摯地呼籲立法院盡速展開審查司法改革新法,切莫再讓少數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繼續啃噬司法公信力,讓認真的法官、檢察官冤受「恐龍」罵名,當然更不要再讓「官官相護」變成破壞「法官法」的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