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行救濟程序 政府更要加強人權保障

2020/03/16    文/路多/財務經理(台中市)

面對再審率不到5%,(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63號裁定),認為聲請再審只要新證據結合已存在的證據綜合評價的結果,足以動搖原確定裁判事實基礎,而使被告能獲得比較有利的裁判,即該當新證據的條件可開啟再審程序,讓「新證據」的認定有一個比較寬廣的運用空間。而2015年2月修法將此項新見解納入《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即可據以准予再審,冤民額首稱慶。

稅務官員不依法行政,濫開的稅單,造成烏龍稅單滿天飛,行政救濟又失靈,「惡法」人民要先繳一半的稅款才能申請復查,否則就任由國稅局宰割,竟然立法院接受財政部建議「維持原條文」,國稅局違憲留惡法戕害人民,立院竟然同意幫兇財政部,讓人匪夷所思。

吳景欽教授曾提醒大家不要落入「多數人利益就是公共利益」這樣的迷思,他舉了納粹時代當時德國國會以保護日耳曼人血統與所有德國人的存立為由,通過紐倫堡法案,不僅禁止猶太人與德國人通婚或發生性行為,更剝奪猶太人的公民權,成為希特勒屠殺猶太人的「法律」基礎,也將所謂依法行政發揮到極致,用「多數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戕害少數人的生命財產權,是最糟糕、最恐怖的例子。

當決定開啟再審與否的程序,與再審開始後更為審判的程序,交由不同法官承辦,以破除法官不願開啟再審的心理因素;後者則由監察院受理人民司法陳訴案件,在依法調查後,認為確實有符合再審或非常上訴情形者,即可函請檢察總長依循非常救濟程序處理,使遭誤判之無辜者有獲得重啟審判的機會。展望未來,再審制度的改革與轉變,仍需要各界持續溝通討論,集思廣益,清除有形及無形的障礙,才能加速完成司法改革,以更加符合現代刑事思潮及人權保障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