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用「惡法亦法」凌虐百姓 要保障人民的權利

2020/02/24    文/席汝/顧問(台中市)

當法律的內容抵觸了道德的限度之後,因而這個法律的內容是道德上所不容許時(或者不正義時),”這個法律”還是“法律”。反之,”惡法非法”意味著當法律的內容抵觸道德限度到一個程度上,”這個法律”就不再”具有資格”作為”法律”。即便一般人可能還是用”法律”這個詞去指稱”這個東西”,但它實際上就不是”法律”了。“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的選擇在傳統上被理解為法實證主義與自然法的選擇。因而, 法實證主義會選擇”惡法亦法”,而自然法論者會選擇”惡法非法”的立場。值得注意的是,惡法亦法的辯論在20世紀是鑲嵌在高度實踐脈絡之中的,換言之這個議題的討論不是法學家純粹的空想而已,而是為了面對二次戰後對於納粹諸多不正義法律的司法審判的正當性與否的討論。但在學術發展上,法實證主義的討論,不論在議題廣度與討論深度上,已超越了”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的字面上的理解。

台灣的長足進步似乎只有在經濟上的表現,但在法稅人權上似乎從未進步,尤其是解嚴後,許多戕害人權的法條仍然繼續沿用,政府官員不努力修法趕上時代的進步,還說「惡法亦法」要人民遵守,官員自己卻不遵守,才會有許多淪為國際笑柄的不堪數字。例如民意調查對法官的不信任度84.6%、對檢察官的不信任度為76.5%,尤其行政法院人民敗訴率達9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8年公佈將執行的欠費欠稅案件高達1104萬件,更令人不堪的是財稅官員每年可領為數不少的稅務獎勵金,讓財政稅收年年超徵千億以上,近三年超徵總和超過5000億以上,實在是太驚人了!

稅捐機關法務科一向缺乏正規法律人才,以致於缺乏相關的專業素養,修訂相關稅務法規,也一向忽略「賦稅人權」的觀念,才會出現這種看起來像良法,卻是可怕又可惡的惡法。建議法令要公佈實施之前,應該給實務者如律師們過目,才可看見法的周延性。在民主、文明、法治的國家,修法是希望增加保障人民的權利,若到頭來又成為執法者侵犯人權的手段,那乾脆就不修了!所以建議政府修法要有人權觀,否則不如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