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品質與操守不容輕忽 適時啟動擇優汰劣機制

2020/01/23  文/陳水浪/財務經理(台中市)

「法官的權利很大,像老虎,但法官是關在籠子裡的老虎,而檢察官就是決定要拿什麼放進籠子餵老虎的人!」因而檢察官的品質與操守重要性不容輕忽,真檢察官評鑑制度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是要對整體檢察官評鑑制度做出修正與改進,落實檢察官評鑑,建立民意監督的機制,才能根本防範檢察官濫權起訴。

常打著「偵查不公開」的大旗而隱身其後的檢察官,行為甚少受監督,且「偵查不公開」應該是有適用限制的,不應無限上綱,否則大家對檢察官做了些什麼事都不知道,就算想監督也不知從何著手。快快切除司法毒瘤吧!檢察官是代表公權力、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體制,一旦讓強權介入,就失去了其伸張正義的功能。「新刑事訴訟制」後,能真正整飭司法風紀、消弭惡習,還司法公平、公正、公義純淨的空間!

因政治力的不當干預,而導致重大案件被質疑為「政治迫害」;數年前喧騰一時的「宋七力案」,監察院依其處理程序的嚴重缺失,而對承辦檢察官提出糾正。及曾經起訴數百名高階警官的「周人蔘案」,最後雖獲判無罪,卻已對無數個家庭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妻離子散、家破人亡;青春、健康、金錢、無情歲月都不在,唉!多悲慘!監督警察和法官的檢察官,如何被監督?檢察官歸屬於法務部,而法務部歸行政院管理,因此檢察官在體制上是歸屬於行政權一環,自然要受到立法、司法、考試和監察等國家權力的監督。

部分司法人員「知法犯法」,荼毒百姓,黑白通吃的弊病。檢調單位為求迅速破案,會使些手段如威脅利誘、恐嚇、辱罵等方式,並且在「非自由意志」下取得自白書,彷彿又回到威權白色恐怖時代,令人餘悸猶存。不曉得是否也是政治力的介入,或是被一些玩法的檢察官濫權起訴所致,而台灣「人權立國」的主張,百姓真的希望最具權威的執法者更要尊重「人權」,以自己的專業素養,運用智慧來辦案。

欣見「檢察官守則」重新修正,及繼「法官法」之後能產生「檢察官法」,讓司法界有更多超然的立場;檢察官未依確實的證據即濫權起訴,草率辦案的態度,違反偵查不公開等情事,免不了要讓人質疑其專業素養;「法律扶助法」造福多少貧窮家庭,在司法上能有被尊重的人權,至少能擁有免費律師的代理訴訟。在司法體制的突破,能依違反「檢察官守則」,而將「檢察官濫權起訴需負擔訴訟費」正式入法,則對於少數未依法及濫權起訴的檢察官,能產生警惕及規範作用,而能達到勿罔勿縱;更希望政府能真正做到「民貴君輕」,尊重司法的獨立性,針對檢察官操守、道德、專業素養重建檢察官公正執法新形象,重要的是適時啟動檢察官擇優汰劣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