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莫讓台灣賦稅人權倒退走

2019/12/26    文/曾夥大/自由業(桃園市)

曾建元教授因家中除濕機著火導致火災,台北國稅局「趁火打劫案」,在台灣的稅災史上,由於經常被人提起和引用討論,已經成為一個指標性案件了。這個案件在租稅實體法和程序法上都深具意義,曾教授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而非一般行政救濟程序,讓國稅局撤銷了違法的課稅處分之另類救濟。這個個案也創造了三個重要先例,第一是賠償金包括慰撫金不再列入其他所得;第二,和解乃至判決,只要經過法院的認證,其所認諾的事實,即告確定,稅捐行政機構沒有重啟調查的必要;第三,違法行政處分無論是否法定救濟期間已過,稅捐稽徵機關皆有權在知悉之後兩年內依權職撤銷之,而受處分人則可以陳情方式對之給予提醒。

其實老百姓都認為戒嚴時代的產物,應隨著解嚴後跟著改革是天經地義的,包括許多司法、稅法的條文都還停留在戒嚴時期的法,所以台灣雖然解嚴,但這些法規條文不修改,那台灣仍是停留在戒嚴的時代。

看看德國在戰後的司法改革瞬間成長,從一個極權國家變成法治國家,日本也是如此,雖然仍保留天皇,但並無實權,憲法把良心放在裏面,也變成一個民主法治人權的國家,非常難得。反觀台灣戰後演變至今,雖然也是民主法治的國家,但執法的官員們似乎都沒有人權的觀念,以至百姓的人權被侵害時有所聞,「人民人權被侵害,十之八九來自於政府」,國家元首有這樣的認知,仍然未建立台灣為人權國家。

政府官員的心態,拿著「依惡法行政」卻一幅事與我無關,說不知道有這件事,或者躱起來裝沒事,政府官員沒有擔當,如何為官?要把危機變成轉機,把事情透明化,讓人民知道國家解嚴了,沒有什麼祕密不能讓人民知道,否則就是官員打算做壞事了!前台大陳志龍教授認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在法治國家大量適用,但在台灣卻沒有。人難免有錯,政府也會犯錯,政府有錯就要認錯,行政有錯就要改,就要撤銷,因為撤銷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政府有保障人民各種權利的義務與責任,人民應該有的權益不應該無端被剝奪,才是真正人權法治的國家!因而呼籲政府官員應善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莫讓台灣賦稅人權倒退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