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濫用裁量權 讓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擺好看

2019/11/01    文/蕭堯/顧問(桃園市)

行政機關權力無限大,難道法令一點都沒有規範?公務員「官官相護」而有恃無恐?檢視台灣的「烏龍稅單」有多嚴重,從稅單收件人竟出現紅茶、雞排、飯糰……,可以看出稅捐機關有沒有混很大!民眾收到烏龍稅單或罰單該怎麼辦?曾經新竹縣民因隨便丟棄菸蒂,兩年後才收到連處帶罰三倍的罰單,讓初犯者難以接受;有一年春節期間拼命開出6000張闖紅燈罰單,數量遠超過平日件數,二者的作法都讓百姓觀感不好,認為「政府拼命在搶錢」?

台灣賦稅人權大調查中,揭露有94%的民眾認為機關行政裁量權太大,尤其稅務機關太官僚、自行認定就開單,自己不舉證,還要百姓自行舉證,毫不尊重人民的基本權利。其實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限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

前台大退休陳志龍教授認為,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與台灣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類似的條文,但是在德國第48條被當作重要的核心條文使用,而台灣第117條卻是擺著好看。人難免有錯,政府也會犯錯,當政府有錯要認錯,如同球場上,公平競爭,發揮善良本色。他建議行政機關應該大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甚至可以更加明確,立法機關應修法去掉條文中,「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應改為「原處分機關『應』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因為撤銷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

執法的過程,執法者更要遵守「正當程序正義」,丟棄菸蒂環保局在事經兩年後,以更換承辦人未作交接為由,還斷然開單,其理由過於牽強,然當前行政機關違反程序正義的案件屢見不鮮,如稅捐機關未實質查核逕依通報資料即發單課稅、未依法事先報經財政部核准等等,都是違反程序正義之事。真的是為獎金辛苦、忙,還是冠冕堂皇為了充實國庫?開罰單目的若是為了保障全民之基本權利,就不會濫用其裁量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