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獎勵金 惡意查稅猶如抄家滅口

2019/02/20    文/王子文/教師(高雄市)

立法院1月10日針對財政部編列1.3億稅務獎勵金是否刪除,進行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朝野協商,當時情形,茲節錄兩位立委的發言來對照:

立委徐永明:「過去所謂的查稅獎金,被批評為稅務人員為了拿這個獎金,專門找小老百姓的麻煩,觀感不佳,大家有批評,甚至監察院也檢討,後來名字改成稅務獎勵金,但是換湯不換藥,本質還是一樣,事實上稅務獎勵金的發放,沒有法源依據!」

立委王榮璋:「預算案在立法院通過和公佈的手續,就是法定的預算,它形式上與法律相當,而且視為措施性的法律,事實上,我們不是沒有法源的依據,而是沒有法律的授權,這是我們人事行政總處,應該要來努力……不是按照個人的績效,主要是按照團體部門的績效來訂定獎勵金。」

比對兩位立委的論點,王榮璋委員所提「沒有法律的授權」不就是「沒有法源的依據」?此兩者有何不同?稅務獎勵金未經立院通過,當然不算其所指「法定的預算」或「措施性的法律」云云,如果個人不合法,那團體怎能算合法?

事實上,稅務獎勵金的發放,只是根據財政部一個作業要點,每年就能編上億的預算來花,早在2004年民進黨朱星羽等160多位立委就提案通過廢除查稅獎金,為了平息民怨,包括警政、海關等早自刪獎金,唯獨財政部還編列獎金自肥,明顯是查稅獎金的借屍還魂。從2004年到現在,每年超過1億以上,已違法從人民口袋盜走將近20億!

稅務獎勵金為惡意查稅邪惡之源,惡意查稅是超徵的可怕因素。立委盧秀燕發現:3年當中,幾乎超徵金額的一半以上都是因為查稅所得;以台中市為例,幾乎10家企業就有6、7 成以上會被查到,而且連年的比例都很高,認為稅務機關的查稅是「惡意查稅或做到像抄家滅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