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扭曲稅制 最引民怨

文/游翊霞/行政助理(桃園市)

國稅局為了課稅,為了業績,扭曲善良人性值得嗎?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非是經過國稅局查明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都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有位陳先生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叔父經營電器行,因為是免費租借,陳先生就未列報租賃所得,後來國稅局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陳先生需補繳租賃所得。陳先生反應,自己跟叔父感情好,房屋免費借給對方使用,沒有簽訂租賃契約,哪來的租賃所得課稅?因此申請複查。不過北區國稅局認定陳先生的叔父確實將房屋設籍營業用途,因此就算陳先生和叔父沒有約定租賃,國稅局還是必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陳先生的租賃收入,因此駁回陳先生的複查申請。

天啊!一般民眾怎會知道,有這麼一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非是經過國稅局查明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都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呢?這麼不符民情鴨霸的條款,把[人性善良溫暖的一面]全部泯滅,筆者以為現今如此功利主義的社會,除了是至親關係,已經沒有幾人會無償的將自己的房子借他人使用,筆者不明白為何國稅局總是把百姓當賊,為了充裕國庫[寧可錯殺一百,也不放過一個],為何不能採信陳先生無償借給叔父開店的美意呢?

其實早在純樸的30年代到70年代,確實有很多人從南部鄉下遷移來北部打拼,親人們互相幫助一個帶一個出來打拼,筆者的公婆就那時期從南部北上找工作,多年後當自己基礎穩固有了房子,公公南部家鄉的妹妹出來找工作,投靠兄嫂,當年婆婆就把自己裁縫店2樓無償借給姑媽開美容院,直到他們經濟穩固有自己的房子才搬離,每每家族聚會時都會提及並且非常感恩。這樣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幫助的美德,卻被國稅局一條生硬的鴨霸條款架空消滅了。

素有「人權院」之稱的監察院,王建煊前院長曾提【我是個罪人?】讓所有人印象深刻。王前院長指出人權絕大部分問題是政府施政造成,政府要有所覺醒,不能只是簽簽公約、寫報告了事。行政機關很多解釋函令、辦法、細則、注意事項,常逾越母法的界限,難怪國稅局八千多條恣意的解釋函令就是這樣產生的。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提到,並不是多課一點稅,為國庫增加稅收就是愛國的表現,課稅必須基於事實,有應課稅的事實,才能對人民行使國家課稅權,否則就會變成酷吏,執法單位不應該變成只想多課稅的愛國法官、愛國稅務員。另外我國稅法沒有注意事件本質的差異,都是按照國稅局核定的稅額來處罰數倍的罰鍰,顯然我們的立法者沒有人權保障的觀念,混淆了本稅跟處罰的證明程,筆者以為陳先生申請的複查被駁回,就是國稅局霸凌百姓泯滅人性的善良。

因為執法單位常以「我說了就算」的官僚心態來「管」人民,人民心中有痛,沒有辦法解決,國家就無法進步,無法安和樂利。王前院長直指執法人員的不食人間煙火、官僚心態,像衙門一樣,「甚麼是公僕?在中華民國不存在。」政府公務員不能改革,換掉部長也沒用,要進行底下的公務員改組換血才行,如今執政黨都輪替了,但是一群掏空台灣為社會大眾不恥的共犯結構財經幫,卻依然穩當的坐享高官厚祿,執政黨真的沒有財經人才嗎?英全政府高喊的轉型正義到底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