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官員拼命為哪樁?

文/劉映蘭/會計主任 (桃園市)

被封為「演藝圈的英雄」-林若亞抗稅成功,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相關機關應從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十多年林孤軍奮鬥為爭取自己的權利,終於碰到有良心的法官-錢建榮,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國稅局如此競競業業窮追不捨,背後是否藏有其它的秘密?

立法院在93年就廢除了「查稅獎金」,然而稅務機關卻巧立名目,用「獎勵金」的名目分贓,如野火般燒不盡,又死灰復燃;筆者擔心誘人查稅獎金只會腐化人心,稅務官員為了獎金不惜展開「抄家滅族」的行動,可憐百姓只能任其宰割了。之前陳長文大律師的「冤繳稅案」只是冰山的一角,平民百姓「冤繳稅」更如牛毛般,希望政府有關單位一定要正視此問題! 

政府於民國43年公佈「財務罰緩處理暫行條例」,迄今已逾越六十餘年,此乃為戒嚴時期之產物,相對於現今民主、法治、人權時代,其不當之處頗值得檢討。不該有的「獎金制度」,如查稅獎金、交通違規獎金、破案獎金等…,卻讓少數貪圖巨額獎金的不肖官員,刻意製造可獲得更多獎金的機會,顧不得「保障人權」才延伸那麼多問題。「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後來經1981年7月13日及1995年6月29日二次修正公布第4條。2004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第3、4條,將原第3條第3項「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之分配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予以刪除。

公務人員都是經國家考試及格任用,並領有國家給予之薪俸,應本著熱誠為民服務;但有些官員卻處心積慮靠著查緝獎金做事,這種做事觀念會造成只是為了錢做事的惡性循環,而忘了把人民福祉列為第一優先的服務本質;在此呼籲莫讓令人垂涎三尺的「查稅獎金」,再腐化人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