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要依法行政

文/林崗/顧問(桃園市)

大法官會議認定,所得稅法對薪資所得者設定十二萬八千元的法定扣除額限制為「違憲」,應該檢討修法。這說明了台灣所得稅有70%來自於薪資所得者,薪資所得不但一毛錢都跑不掉,還被十二萬八千元的「法定扣除額」壓著要多繳稅。

以前戒嚴時期,政府大量的建設,當時的百姓就如我的父母,每天眼睛打開就是工作賺錢,繳稅一毛都不會少,人民只求溫飽,食衣住行沒有太多的享受;現在解嚴了,人民生活比戒嚴當時是有改善了很多,但是稅制還是一樣,竟然國家的稅收仍然高比率的依賴薪資所得者,貧富不均更嚴重,薪資所得覺得政府只要錢,不管百姓的生活。

1987年7月15日解嚴至今30年了,結果百姓更不敢生小孩,是年青人不願像他們的阿公阿嬤這麼苦了,還是政府根本沒有營造一個讓百姓放心成家立業的環境?

大法官會議認定法定扣除額限制為「違憲」,這一槍打下去有用嗎?薪資所得者可以吐了一口冤氣了嗎?曾經有位稅官說「法院的判決不算」,百姓會耽心國稅局獨大,可以說「大法官會議認定不算」,然後蔡政府若仍是無作為,那就要廢五院了,要不就是廢國稅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