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政鴻違法舉債 遭監院以11:1通過彈劾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因任內舉債過多,超過法定權限,6日監察院以11:1通過彈劾劉政鴻。監委並表示,本案深具指標性質,各縣市政府預算編列執行及債務舉借相關情事應予以正視,以免債務持續擴大、惡化。

監委表示,劉政鴻於民國94年12月上任,縣府主計單位於次年即指出舉債已達法定上限等問題,惟劉政鴻漠視問題,仍自民國97年起大幅擴張歲出,致其收支短差日益惡化;另監委指出,民國100年初苗栗縣政府公共債務已大幅超限時,劉政鴻不僅未積極清理債務,竟與金融機構變更契約,將其透支額度由70億元提高為80億元,且於民國101年1月大幅舉借債務67億元,致於民國101年底、102年底公共債務餘額分別為397.34億元及401.59億元,雖民國103年底降為398.1億元,惟仍大幅逾越法定債限,且違反逾債限不得再舉借之規定。

監委另表示,苗栗縣為造成預算平衡之假象,違反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八年間以虛列無中央核定依據的補助收入預算達510億元,其後僅實現27億餘元,此舉已嚴重違反預算法令,主計總處及審計部均行文要求改善,惟劉政鴻仍執意為之,並未確實依要求改進。

監委認為,劉政鴻因苗栗縣歲入不敷歲出致鉅額財政短絀,大舉調借縣府轄下之基金專戶資金支應縣庫調度,至民國103年底調借未還金額高達147.76億元,且因舉債超過法定債限,也無法再以基金專戶之資金支應縣庫之調借,致民國104年初爆發延遲發放員工之薪資及無力支付廠商之工程款項,損及民眾權益,此已嚴重戕害苗栗縣政府形象;另劉政鴻於任內期間,還違法留用中央政府對該府所轄鄉鎮(市)公所之災害補助款高達2.1億餘元,至民國105年 5月止僅轉撥571萬餘元,除使鄉鎮(市)公所之財務運作窘境,亦有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虞,核有嚴重之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