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監所外部視察委員遴選亂象 司改會提改革意見

2020年7月15日新《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施行後,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收容人權益,規定各監所皆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成立至今將邁入第3屆,相關視察委員的遴選仍存在球員兼裁判、未落實利益衝突之揭露,以及視察報告代寫等弊端,亟待解決。為此,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0日上午舉行記者會,提出多項改革意見並呼籲法務部及矯正署正視問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指出,第一屆監所外部視察委員遴選之問題:擬聘名單有如「球員兼裁判」。在 51個矯正機關中,有34個監所外部視察小組所有的委員都是監所自己找的,完全沒有任何外界推薦的委員,比率達67%,嚴重侵蝕視察小組外部性及獨立性,造成陽光照進監所的法案無法發揮作用。之後法務部雖於2022年11月8日修正《辦法》,規定非機關推薦之委員人數須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然卻未刪除監所提出委員擬聘名單之權責,導致第二屆遴選仍然亂象叢生。

第二屆監所外部視察委員遴選問題則有:為規避法規要求之外部性,自行修改委員推薦來源;以及委員利益衝突的揭露之規定,疑未落實且不充份。司改會指出,《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現與機關或收容人具承攬、買賣、委任或租賃關係者,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許多監所將推薦的委員轉由民間推薦,透過原有的人脈去找既有的合作者來擔任委員,例如:找監所講師,或是監所看診醫師、進監心社人員,擔任該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此種情形明顯存有利益衡突,相關法規卻無任何揭露或處理機制之規定,有害外部視察小組之獨立性。

另外,司改會質疑視察報告疑似由監所代寫的疑慮。該會發現,部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的視察報告與機關製作之會議紀錄幾乎雷同,部分則非常簡略難以理解視察內容。司改會質疑這些視察小組的運作出了問題,依法負有遴聘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權責之法務部及矯正署,應加以正視理解,並透過重新改組運作不良之視察小組,改善此問題,以達成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權益之立法初衷。

司改會指出,第三屆委員遴選在即,應避免第一、二屆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遴聘之亂象繼續發生,淘空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外部性、獨立性,提出以下四項呼籲:(一)刪除《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賦予監所提出委員擬聘名單之權責,回歸《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母法所定,由矯正署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之規定。(二)修正專家學者人才庫之推薦機制,避免監所先找好委員,再請委員以「自我推薦」等方式納入人才庫,以規避非機關推薦委員須過半之規定。(三)完善委員利益衝突之揭露及因應對策。任何疑有利益衝突可能之情形皆應揭露,特別是與監所有業務往來之情形都應揭露,而不僅限於與監所具承攬、買賣、委任或租賃關係;(四)法務部、矯正署應充分檢視外部視察報告,並比對會議紀錄。透過改組淘汰無心或無力於視察業務之委員、保留及新聘有意願投入之委員。【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