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業者開立電子發票資訊期限內未上傳將開罰

行政院會今(14)天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期限將發票相關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明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期限將發票必要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本案至立法院審議後,財政部與立院朝野溝通協調,盡早完成修法。

財政部表示,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及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也利記帳業者能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業者開立電子發票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平台之義務;至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授權財政部公告之。

二、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三、配合其他法律規定修正用語,及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