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工輔法」修正草案 強化工廠負責人申報危險物品責任

行政院今天(14日)通過經濟部重行擬具的「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工廠負責人重視並肩負起危險物品的申報責任,以利於防災及救災工作事前部署與預演,減少意外災害造成的損失。鑒於去年9月22日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案,造成重大傷亡,突顯業者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辦理申報危險物品或對危險物品數量、配置圖說等申報不實情事。經濟部研議多項精進作法:

一、強化源頭管制:

經濟部與環境部協商持續優化化學雲勾稽搜尋功能,並以彰濱產業園區做為示範場域,找出疑似應申報而未申報的工廠清單,後續擴大至全國應用。並於今年7月底前完成自動勾稽程式,以利主管機關隨時產出疑似未申報危險物品資訊之工廠名單。

二、修正相關子法:

修正「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增加動態申報機制,要求工廠負責人即時更新廠內危險物品變動資訊;修正「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全面提高最低保險金額為現行的1倍,總保險金額提高至7,200萬元,以增加對第三人之保障。該二部子法已於今年2月1日至3月31日預告,將於6月1日發布施行。

三、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

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五章罰則部分規定,將違反現行第31條第7款、第8款有關危險物品申報義務之處罰,新增為第28條之14,現行第31條刪除第7款、第8款規定。考量該法修正公布後,尚有子法修法及地方政府宣導等配套待規劃,需要適當作業期間,故修正第39條規定,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之。修正重點如下:

四、未依法申報危險物品或申報不實,提高工廠負責人之罰鍰上限:

現行條文於違反申報義務時,裁處工廠負責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考量工廠規模大小、違規情節輕重各有不同,大型工廠一旦管理出現缺失,恐將引起重大工安事件,故有必要大幅提高罰鍰上限。修法後,將罰鍰數額提高至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俾利主管機關依情節裁處。

五、裁處罰鍰與限期改善併行:

現行條文於違反申報義務時,係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不改善或未申報時,始能處以行政裁罰,其處罰方式及管制效果不足。修法後,如工廠違反申報義務,主管機關可直接對違規工廠裁處罰鍰,並同時命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加強促使工廠依法申報之效果。

這次修法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盼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敦促工廠落實危險品申報義務,達成維護工廠內部及鄰近安全,減少意外發生風險。【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