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運產條例 彰顯打擊黃牛的決心

立法院院會15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4條之1條文,充分彰顯政府保障民眾觀賽權益及打擊運動賽事或活動黃牛決心。

本次修法為遏止以加價販售或不正方式取得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或取票憑證等行為,期以維護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的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健全運動產業發展。

將公開販售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即公關票)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的10倍至50倍罰鍰外,考量將取得之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的行為,同樣侵害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權益,可處每張票券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另對「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大量掃票之行為」,已經擾亂購票市場秩序,嚴重侵害到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的機會,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在通過本次條文的同時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政府將來在執法過程中,行為人在轉讓其先前自主辦單位取得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而加計收取實際支出合理必要的手續費、郵費等費用,非屬加價販售樣態,將不予處罰。【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