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除了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此外,修正離岸風電定義,擴大可設置範圍,並加速地熱發展相關程序。
經濟部報告指出,本次修法,是為了解決能源轉型遇到的問題,隨著再生能源快速增加,規範新增改建的建築物應設置一定容量太陽光電、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空間、鼓勵多元水利設施參與發電,並使生質能設置場址回歸土地使用法規,通盤制定完整地熱發電的規範及罰則,解決能源轉型所遭遇問題,創造淨零轉型的機會,建構再生能源更完善的開發環境。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在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應該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下列再生能源熱利用的合理成本及利潤,依其能源貢獻度效益,訂定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包括太陽能熱能利用、生質能燃料、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以及其他具發展潛力的再生能源熱利用技術。
有關離岸風電定義,三讀條文修正為,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轉換風能為電能的發電方式,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等文字。小水力發電部分,也修正為利用水道、圳路、管渠或其他水力用水以外用途的水利建造物之原有水量及落差,以直接設置或另設旁通水路設置的方式,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且裝置容量未達2萬瓩的發電方式。
三讀條文規定,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開發地熱能之需要者 ,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開發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就這項申請,應該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三讀條文規定,取得地熱能探勘許可或地熱能開發許可者,未依地熱能探勘許可內容探勘地熱能,或者未依地熱能開發許可內容開發地熱能,中央主管機關應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再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得按次處罰。【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