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涉貪案一審 蘇震清廖國棟徐永明遭判7年4個月至10年

立委涉貪案台北地院6日一審判決出爐,現任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等人遭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分別重判10 年、8 年 6 月、7 年 8 月徒刑;而前立委徐永明則被依期約賄賂罪,判刑 7 年 4 月,全案可上訴。

全案起源於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恒隆為奪回 SOGO 經營權,涉嫌透過中間人郭克銘等人行賄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前立委徐永明等人,企圖透過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等方式,施壓經濟部官員撤銷太流增資登記。

台北地院判決指出,蘇震清自2012 年 8 月 15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止,多次收受李恒隆的現金或支票共 2580 萬元,並協助李恒隆質詢經濟部太流案,有對價關係。蘇震清雖辯稱是借貸,北院根據李恒隆等人證詞不予採信,判處蘇震清有期徒刑 10 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 1580 萬元。

另外,郭克銘透過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請託協助處理 SOGO 案,廖、丁自 104 年3月至 109 年間,以召開協調會或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院會中質詢經濟部、提案等方式協助,獲李恒隆給予相應賄款。廖國棟共取得 620 萬元賄款、丁復華共取得 180 萬元賄款。廖國棟雖否認犯罪,但同案被告丁復華、郭克銘、李恒隆均坦承犯行,北院依相關證詞、通聯譯文、監視器畫面等證據,認定廖國棟收賄。判決廖國棟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 620 萬元沒收。

判決也指出,108年郭克銘規劃辦理東吳大學公聽會,向陳超明辦公室主任梁文一請託陳超明出席,陳雖無法出席,梁仍聯繫經濟部要求官員出席。李恒隆於 109 年間交付現金 50 萬元給梁文一,另透過某公司匯款 100 萬元到陳超明政治獻金專戶。陳超明及梁文一雖均否認收賄,但北院認定2人行為,均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判7年8月及5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及2年,犯罪所得 100 萬元及 50 萬元追繳沒收。

此外,郭克銘、李恒隆於 108 年 12 月間請託徐永明與東吳大學合辦公聽會、洽借立院會議室、出席公聽會並邀經濟部官員出席,雙方約妥提供政治獻金給時代力量。但後來徐永明因故未合辦公聽會,也未發文邀請官員出席,僅借用立院紅樓 101 會議室並於公聽會當天出席發言5分鐘,李恒隆也未交付賄賂,但北院認定構成期約賄賂,判刑徐永明7年4月,褫奪公權3年。【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