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發展觀光條例 旅行業、水域活動增強制責任保險

立法院會3日三讀通過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為避免意外事故釐清責任曠日費時,明定旅行業及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者責任保險賠償,責任基礎採限額無過失之賠償責任,以及保險給付請求權順位。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以及新增電子商務與旅遊團、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給付相關條文。

現行條文僅僅要求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三讀通過條文新增,訂定契約得適用電子簽章法規定的電子條文。

為考量旅遊活動意外常造成多人傷亡,常引發理賠爭議,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不論其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範圍及金額,依規定向責任保險的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旅遊事故責任保險請求對象,包括因意外事故導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傷害者,為受害者本人,若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請求順位第一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其次依序為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域或是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亦同,相關責任保險請求條文與順序,比照旅遊事故保險給付。【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