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原民保留地條例」至法律位階

為健全原住民族保留地的法源與管理體系,並具體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精神,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具的「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該條例將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原住民族土地回復、取得、處分、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具體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精神。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原民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原民會表示,為健全原住民族保留地的法源與管理體系,解決長期以來原住民族土地實質流失與建地不足的問題,並落實原基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精神,爰依原基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及蔡英文總統提出之原住民族政策具體主張,擬具「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 」草案。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規定,原住民族土地回復、取得、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鑑於過去原住民族保留地之規範僅有法規命令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對族人土地權益保障尚有不足,故本次立法將其提升至法律位階,以回應原住民族社會之期待,希望透過立法保障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利。「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計有35條條文,具體效益包含健全原保地管理體系、回復部落土地、保障族人土地權益、導入部落公共利用法源、解決原鄉建地不足、統籌規劃土地收益等。

原民會以更務實的政策思維,積極推動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法制化,於107年起採分流立法後,完成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之修法,已有具體成果進展。刻正推動「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經立法通過後,將有效達成原基法第20條另以法律定之的目標,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期能早日完成修法程序,落實蔡英文總統對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政策目的。【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