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4項修法 製作不實性影像且散布營利最重判7年

為嚴懲性暴力,行政院院會10日通過修正刑法等4項修法,其中,為遏制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亂象,草案規範,若是製作不實性影像並且散布營利,最高處以7年有期徒刑,若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指出,因科技發達迅速,火上添油,致使近年網路/數位性別暴力日趨嚴重惡化,而網路有害內容例如未經同意散布私密性影像,以及深度偽造性影像之案件頻傳,對人民之隱私安全與人格尊嚴造成重大危害,社會大眾對此網路惡害無不深痛惡絕。

為建構性防護網絡,行政院院會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4項修法,送請立法院審議。

這次修法增訂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專章,以彰顯性隱私權及人格權之保護。依照動機和目的,層級化分類犯罪行為,從竊錄、強暴攝錄、散布到營利,刑度自6個月至7年6月不等,惡行危害越大,刑度越重。

草案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1年6月以上10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草案也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