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週年揭密6】檢察官不起訴證明志工媽媽清白 迫害者卻無人被究責

李姓行政執行官提告黃姓志工媽媽,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加重誹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多項罪嫌,經過檢察官半年多的調查,認定缺乏證據,而且不符合相關法律的構成要件,不予起訴。

承辦此案件的檢察官認為執行官的姓名、工作地點、職稱都是在公開網站及媒體上可取得的一般資訊;執行官爲行政執行業務,是否公正執行或為個人獎勵金私益,攸關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布條寫「執行署違法拍賣,搶奪民產」,對執行程序是否合法,國家是否無理搶奪民產,屬於憲法保障的意見表達,不能僅憑執行官自稱心生畏怖和主觀猜測等,就認定黃姓志工媽媽有這些犯罪事實。

「沒有告訴就進行違法逮捕,逮捕時未遵循刑事訴訟法規定告知罪名,在整個偵訊過程中態度惡劣,還移送地檢署漏夜偵訊,種種離譜的行徑,全中華民國司法史上,有哪一個妨礙名譽的案件曾經這樣搞過?」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人權委員會觀察員高鼎懿痛批檢警違法。

法盟志工李先生指出,919竹北事件牽涉到行政執行署主任執行官、警察、檢察官,是一群人利用手上的公權力聯手的犯罪行為!用特權影響警察,先把人抓起來,帶到派出所,後面再去補筆錄,然後說要提告,非常恐怖,讓人不寒而慄。

「雖然,在專家學者民意代表大家的聲援下,後來檢察官不起訴,我卻不知道該開心還是悲傷,不起訴是還我的公道、還我清白嗎?但是那些隨意逮捕的員警竟然沒有一個人受到懲處,為什麼他們可以這樣隨意隨機抓人卻沒事,小老百姓就要這樣子被挨打的分嗎?」黃姓志工媽媽道出心中的不平。

919當晚,為了一位手無寸鐵的志工媽媽,警方共動用了約800名警力,事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局長黃家琦、竹北分局分局長謝博賢、六家派出所所長葉日仁、副所長蔡定紘等相關人員一一火速調離原職,為掩蓋真相,逃避究責?拖延半年後,檢察官不起訴證明志工媽媽清白,然而迫害者卻無一人被究責。

張靜律師逐一指出竹北事件相關官員的違法;警察去而復返來找志工媽媽,說她是現行犯時,已經不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了,而是要依據刑事訴訟法,但當時所謂的現行犯根本已經不存在,所以警察用現行犯來逮捕黃姓志工媽媽本身就是違法的。另外警方沒有搜索票就去搜索扣押牌子,這也是違法的。這個案子從逮捕、搜索、扣押一直到送到派出所拘留,以及沒有開庭前在地檢署拘留室等候的時間,通通是違法的。

黃姓志工媽媽和李姓主任執行官彼此互不相識,事實上李在做筆錄時也根本不知道,警察違法抓來的人是黃姓志工媽媽,甚至連拿的是什麼牌子,也是警察告訴她的。所以李主任執行官所說的法律上的畏怖之心是如何產生?張靜表示,「像這樣子不知道行為人是誰,不知道行為人舉的牌子的內容是什麼?就提出所謂的恐嚇和妨礙名譽的告訴,這根本就是違法的。」

「任何法律人一看就知道,這根本不構成妨礙名譽,當然更不可能構成恐嚇,因為上面沒有一句恐嚇的字眼,這完全是虛構誣告出來的東西。」張靜認為,李姓主任執行官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的,做了4年的律師,曾在法制局幾年,任行政執行官將近20年,以她的法律背景,不可能不知道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對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和界限的解釋。

此案牽涉到行政執行署、警察、地檢署三個單位對無辜老百姓嚴重的違法作為,為了讓同樣的迫害事件不再發生,不會再有更多人受害,在幾位律師的提議下,黃姓志工媽媽勇敢站出來,對蔡姓女警及六家派出所所長的違法,提起告訴,並對李姓主任執行官和時任竹北分局長謝博賢的違法,提出自訴。

小蝦米對大鯨魚,為正義、為人權的提告、自訴會成功嗎?檢察官、法官能打破官官相護陋習,揪出違法官員嗎?【記者程嘉嘉整理報導】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人權委員會觀察員高鼎懿痛批檢警在919竹北事件種種離譜的行徑。

 

張靜律師逐一指出919竹北事件,從逮捕、搜索、扣押一直到送到派出所拘留,以及沒有開庭前在地檢署拘留室等候的時間,通通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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