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大小眼-3】政府姑息養奸 司法冤魂不止

羅馬規約第29條規定,殘害人權的犯罪,無追訴時效。蔡富强指出,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因是公訴罪,而檢察官違法濫權而使國家犯罪,是公權力迫害,故依法國際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沒有過期之說,不能有追訴期限,例如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遭彈劾,移送懲戒法院,監委高涌誠直言,雖然石木欽辯稱已過了十年懲戒時效,但「若監院不調查,船過水無痕,這些人仍爽領退休金,社會大眾可接受嗎?」228事件距今已超過70年,至今仍對受難者或其家屬進行賠償;發生於85年的江國慶案件,也是事發13年後重啟調查並對違法失職人員懲處及賠償;104年7月,德國法院對94歲的前納粹分子奧斯卡·葛洛寧(Oskar Gröning)宣判4年有期徒刑。他表示,上述案例,因為不法官員濫用公權力造成人權之重大侵害,如有10年的限制,如何能還其公道?同樣的,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所犯之重大違失,懲處也沒有任何時效限制,監察院應立即撤職查辦!蔡富强強調「依法侯寬仁檢察官就必須懲處,依憲法、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這就是監察院之職責,也是我國五權分立之各院職權、責任與義務。且僅憑起訴書所開出的違法稅單依法應該撤銷。」

蔡富强以公政公約一般性意見中提到,國家必須對權利遭到侵犯的個人做出賠償並追究加害者之犯罪行為,預防未來政府對人權的侵犯。他提到,侯寬仁的犯行,不僅在太極門案,如85年的周人蔘賭博電玩弊案中侯寬仁也涉及偽造筆錄,當年被起訴38位警官中,最後被判有罪者僅8位,且其中4位三線以上高階警官最後皆獲判無罪,讓人遺憾的是在侯寬仁啟動調查不到三個月,就有4名警官自殺身亡。發生在91年的雲林廢土弊案,被告土庫鎮公所技士訊後哭訴,侯寬仁訊問的筆錄內容和他回答的完全不同,律師因此請求勘驗,後來法院發現偵訊筆錄與錄音內容嚴重不符,遂撤銷該訊問筆錄的佐證資料。96年馬英九特別費案中侯寬仁有先射箭再畫靶、筆錄不實之情事。96年呂秀蓮國務機要費案,侯寬仁有誘導證人、筆錄不實之情事。可見侯寬仁是累犯。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就表示,24年前侯寬仁利用宗教掃黑名義整肅太極門,違反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條未審酌對被告有利不利的證據;又不按證據濫權追訴,觸犯刑法第125條,但現在卻還可擔任廉政署副署長,這是台灣法治上很嚴重的問題。109年太極門土地被違法強行拍賣、收歸國有,陳志龍表示,如果總統無法解決這個案子,人民不出來抵抗的話,會有嚴重的負面影響。台灣的民主必須靠法治才能撐起來,沒有民主法治,就沒有文明理性的國家,而除了太極門案還有很多很多案件,呼籲蔡英文總統不要被侯寬仁給綁架了!

美國前總統柯林頓顧問肯尼斯.雅各布森(Kenneth  Jacobsen)表示,研究太極門冤案近2年,從未見過任何一個案子如此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他對台灣總統、各部部長等政府官員提出要求:「終止這沒完沒了的不公不義,你們有能力做到,也有權力這樣做,趕快去修正和糾正製造這種錯誤的非法人員之行為!」

民主法治國家,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人人皆須依法行事,尤其是執法者如濫用公權力傷害人民,卻得以免責,就是一種國家暴力!蔡富强表示,太極門案是侯檢察官代表國家對百姓非法提起公訴,違法搶奪民産、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人格名譽的損害,以及20餘年長期的痛苦折磨,不但嚴重浪費國家公帑、司法資源、行政資源及龐大的社會成本,更嚴重侵害人權,傷害人民、傷害國家。其藐視司法、破壞朝綱,嚴重違反憲法、國際人權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利用國家公權力霸凌人民,迫害宗教自由、信仰自由及文化生活權之自由等犯行令人髮指。所謂毒樹毒果,由侯寬仁違法起訴所衍生的違法稅單自應撤銷。(記者周瑞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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