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冤錯假案 避免虛耗國家資源人權淪喪

官員私下稱為「稅法江國慶案」的太極門冤案暴露台灣人權悲哀,明知是冤案,追求正義的最後一哩路卻看不到盡頭?「平反1219行動聯盟」19日號召200餘人到新竹執行署陳情抗議,呼籲政府搶救人權、平反冤案。包括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Osnabrück University)駐台教授連福隆、仲裁人暨專利師陳逸南、台灣北社理事吳進生都到場聲援,希望政府能夠徹底終結冤錯假案,讓台灣成為真正有人權的國家!

「稅法江國慶案」的太極門冤案

太極門冤稅案件延宕24年未終結,此案於民國85年遭到宗教掃黑波及,時任檢察官的侯寬仁以非法起訴、捏造不實資料移送稅務機關,而導致太極門被違法課徵80到85年6個年度的綜所稅。稅務機關依不實不法的起訴書所開出的稅單,就是刑案這棵毒樹,所生出的毒果。民國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認定敬師禮為贈與,98年無辜被告全部獲得國家冤獄賠償。理論上,毒樹已砍,毒果就應該消失,不料毒果仍在。人民無奈在行政救濟的絞肉機反覆折磨,監察院也針對此案向稅捐機關及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提出糾正。經過了一番努力,好不容易在108年,國稅局將5個年度(80、82-85年)的綜所稅之稅額更正為零,然而,卻剩下81年度綜所稅無人肯負責更正,當中涉及官員隱匿證據、枉法裁判,讓人民冤上加冤。

太極門案被監察院列為國家重大人權保障案件,18年來已四度還太極門清白並為太極門發出正義之聲。今年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正式成立在即,諷刺的是太極門在苗栗的山地卻要在今年,因為81年度的違法稅單而被強制執行拍賣。

為何太極門冤稅案被稱為「稅法江國慶案」?81年度綜所稅的枉法裁判涉及突然更換法官,隱匿證據,甚至搶在太極門刑案三審無罪無稅宣判之前倉促做出判決。99年6月17日,在立法院公聽會上,財政部及中區國稅局,承諾撤回執行,承諾2個月內解決冤案!同年7月22日,財政部表示,已發函中區國稅局要求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同年7月26日中區國稅局以其他年度尚在訴願階段「若為不同之見解,恐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甚鉅」為由,發函新竹執行處(現為執行署)要求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但書停止執行。不料國家除錯機制失靈,現在80、82-85年度綜所稅已經更正為零,國稅局卻出爾反爾,拒為相同見解,拒絕將81年度稅單一併更正為零,人民被當作皮球踢,人權被踐踏。

明知冤案,還將人送到刑場槍決!

109年5月5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函中區國稅局,認本件執行應與其他年度為一致性處理,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

太極門的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強提出兩點訴求:一、建議新竹執行署的執行官,把這張來自國稅局錯誤稅單的強制執行退回給中區國稅局,請他們做說明為何同樣六個年度的課稅事實,五個年度稅單都更正為零了,81年的違法稅捐判決,為何要讓他們行政執行署繼續執行?二、針對稅捐稽徵法第40條適用的問題,也建議新竹執行署把案子送回總署,由法務部研究,讓國稅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0條來撤銷81年度的違法執行。蔡富強認為中區國稅局犯的錯,就應該要自己面對解決,不要把問題丟給新竹執行署處理。

明知冤錯,卻仍違法課稅、強制執行,無異明知冤案,還將人送到刑場槍決!98年9月2日監察院認定國稅局等有未善盡覈實調查、未依職權積極釐清案關所得性質等7項重大違法。時任監察委員錢林慧君表示,國稅局針對每一個監察院所提出的糾正都說:「啊!我們弄錯了!」然而,監察院提出糾正至今已超過十年,國稅局卻執意錯下去!

 堅持真理、捍衛正義

一群太極門年輕弟子們站出來要捍衛家園、捍衛正義。當年太極門冤案發生時,他們還沒上小學,如今已大學畢業或學成歸國,成為社會菁英,冤案伴隨他們成長。太極門弟子表示,公務員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呼籲國税局主動撤銷違法税單,新竹執行署主動退回執行,還給人民清白與公道,否則太極門必將追究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責,並要求民事賠償及國家賠償!

吳進生(下圖左)表示,只要人民沒有財產權,社會就沒有公義。他認為這是一個文明國家的執法人員應有的共識。他提到,太極門刑案發生前後,太極門都不須要繳稅,只有80年到85年要課稅,後來80年、82到85年也是稅金歸零,為何卻獨獨81年度要課稅呢?非常不合邏輯。況且法院已經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稅,如果執行署還要強制執行人民的土地,是觸犯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如果公務人員隨意違法,搶奪民產,受害人民可以對違法者無限期追訴,且溯及既往,即使退休後也可以繼續追下去。吳進生呼籲執行署的執法官員應該懷著一顆慈悲的心,讓社會變成文明公義的社會。

 

連福隆(上圖右)表示,司法院任由行政體系拍賣人民的財產,而且總和是超過人民應繳的好幾倍,絕對違反比例原則、違反人權!他說太極門50幾年都沒有稅的問題,唯獨81年有?太極門被枉法裁判敗訴後,財產就被執行署逕自拍賣。他呼籲台灣人民,要一起努力,讓惡法完全廢除。

 陳逸南指出,按照行政執行法第三條規定:執行要合乎比例原則。太極門案件延宕24年沒有結案的原因是執行法成立於訓政時期,本身沒有人權精神,也沒有救濟管道。但即使如此,執行署可以執行審查權,在經過調查之後,由執行署署長決定是否要強制執行,或是退回去給國稅局,否則按照執行法第十條,執行錯誤的話,人民可以要求國家賠償,那也是全民買單。

 政府應有有效的除錯機制,主動更正錯誤

 監察院針對錯誤提出糾正,政府也應要有機制監督違法單位是否落實修正,不要再耗費在無謂的司法稅務行政上,浪費國家社會成本,甚至浪費納稅人的錢。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從民國98年至民國107年止,高等法院及分院統計國家賠償金額近10年來約共計9.8億元,地方法院國家賠償金額近10年來約共計16.4億元,共超過26.2億元。再往前推10年,從民國88年到97年10年間,地方法院獲冤獄賠償者共有5435人,共計發出超過46億8千多萬冤獄賠償金,都是全民買單! 【記者 洪大成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