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紓困特別條例 編列600億元預算

因應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立法院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這是立法院長游錫堃接掌立法院第一次敲下議事槌。總統蔡英文於全案三讀通過不到4小時內,就火速公開簽署本特別條例,並經行政院長蘇貞昌與衛生福利部長陳時中副署,共同完成條例公布,正式開啟台灣防疫紓困與振興新里程碑。

立法院通過本特別條例分為防治、紓困、振興與罰則等4部分,將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600億元,若經衛生機關認定須隔離或檢疫者等,得以申請「防疫補償」,對於須接受隔離、檢疫者,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而接受隔離或檢疫期間,可在2年內提出申請「防疫補償」。

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醫療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狀況予以紓困、補貼及振興措施並對其員工提供必要協助。醫療機構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而需要停診者,政府應給予適當的補償。相關紓困、補貼等辦法,則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再報請行政院核定。

疫情防治上規定,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之人員,應予以補助或是發給津貼,公、私立醫療機構、法人、團體及其相關人員,對執行防治工作有績效者應給予獎勵;若是因執行防治工作而造成感染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應給予補償及補助等各項給付或子女教育補助費用。

另規定「防疫隔離假」,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檢疫或集中隔離、檢疫者,於此隔離、檢疫期間,受僱其任職的機關、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人員「防疫隔離假」;若因家屬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須請假者,亦同。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檢疫者,且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依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此期間得以申請「防疫補償」。但人員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獲得性質相同的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防疫補償的申請期限為2年,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不行使即消滅。防疫補償發給對象及領取方式等相關規定,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另定之。

罰則部分規定,對所公告之防疫物資有哄抬價格或是無故囤積不售,最重可處5年徒刑或併科500萬元罰金,未遂犯亦可處罰;散播疫情謠言或有不實訊息,足以造成損害公眾或他人,最高處3年徒刑或併科300萬元罰金。罹患武漢肺炎且不遵行衛生主關機關指示,有傳染他人之虞者,可處2年徒刑或200萬元罰金。違反隔離、檢疫措施規定者,最高均可處100萬罰鍰。

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於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若期間屆滿,可經立法院同意後延長,罰則部分自特別條例公布日實施。此外,本條例施行3個月後,行政院須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及相關預算之執行報告,施行滿6個月後,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須至立法院施政報告時備詢。【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