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校教師兼任企業獨董 提名前需學校核准

教育部13日公告實施「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案,被外界視為台大校長管中閔條款,其明定教師兼任企業獨董等提名選任職務時,須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後才可參與提名選任,違規兼職期間所得兼職酬勞,學校應追繳。

台大校長管中閔之前兼職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引發校長遴選爭議,去年公懲會認定管中閔違法失職情節重大,判決申誡處分確定。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說明,教師至營利事業兼職是一種特殊容許的兼職樣態,需符合「與教學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公校教師兼職獨董大約有4百人次,其中有兩百多件為未經校內書面核准就兼任,其中台大有68人占三成,位居首位。

教育部人事處表示,過去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有提名選任程序職務時,當事人常因不熟悉規定,於當選後才向學校提出兼職申請,導致學校必須追溯同意。教育部對此徵詢金管會意見並納入條文,要求教師兼任提名選任職務時,須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後,才可以參與提名選任。金管會亦於1月15日令釋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人為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時,應檢附教師報經學校核准兼職文件,以完備教師兼任類此職務之管理機制。

處理原則中也明訂,教師若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立董事、董事或監察人等職務,學校須擔負揭露責任,以求公開透明。未依規定提出兼職申請的教師,也須適度課責,違規兼職期間所得兼職酬勞,學校應予以追繳;但教育部為使學校有合理期間宣導及方便校內修正兼職規定和聘約,也給予過渡期,將於3個月後實施。

教育部此次修正也適度鬆綁「得免」簽產學合作契約之兼職,包括「國內外、香港或澳門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兼任編輯及顧問類職務、「承接政府機關研究計畫之營利事業機構」兼任該研究計畫職務、「公營事業機構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組織」兼任臨時性需要所設置職務之兼職。鼓勵教師將學術研究及知識成果,導入社會與國際學術交流應用,以提升我國國際影響力及能見度。【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