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軍人生育條款 服役半年可請育嬰假

今天(23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初審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規定軍官、士官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資格者,從原任職須滿1年調降為6個月。

此次修法是為了因應民國103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的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將受雇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任職期間,由1年調降為6個月,因此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的修正,也朝此方向進行。

經過立委與在場官員討論後,委員會初審通過,軍官、士官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資格,從原先的任職1年以上,調降為任職6個月以上。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

初審條文也規範,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留職停薪。另外配偶若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1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也可申請留職停薪。【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