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要平反 強制執行不可踐踏賦稅人權

保全稅捐債權可以犧牲賦稅人權?近年「稅捐強制執行」議題深受法律、學界關注,台北律師公會金融財稅中心、稅法委員會今(16日)天以「稅法確定判決的強制執行」為題舉辦講座,主持人蔡朝安律師談到,行政法庭對於確定判決的執行,討論與成熟度較不足,今天的議題在學術、實務上都有價值。主講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黃俊杰教授從實務剖析,強制執行對賦稅人權可能造成的侵害與救濟方式,並指出,我們過度擴張與保護行政機關,應該允許人民有主觀上公權力,尤其當事實是違法性的錯誤,如何用推計課稅?與談三位律師深入探討政府機關應有改錯能力,從平反冤案具體實現正義、保障賦稅人權等。

黃俊杰研究指出,以太極門稅案為例,中區國稅局81年度綜所稅課稅處分,明顯違背職權調查義務與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掌門人夫婦80-85六個年度綜所稅,其案情完全相同,行政法院判決太極門五個年度勝訴,唯獨81年度綜所稅卻作成截然相反之判決。

107年7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再度判決國稅局敗訴,並指出,81年度綜所稅判決未及審酌96年刑事判決所確定之贈與事實,以及國稅局公開調查所取得7,401份申明表均證明敬師禮為「贈與」,且中區國稅局業已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新事實、新證據,證明81年度判決為枉法裁判。

黃俊杰表示,對照國稅局五個年度綜所稅之全新處理結果與81年度處分之結果,兩者差別對待之嚴重程度,連訴諸一般國民之基本法律情感及基本邏輯都難以理解及接受。「除非法律變更,應稅不會變成免稅,免稅不會變成應稅,這是稅捐實體法的法律關係。」黃俊杰指出當中的矛盾。

三位與談人從不同角度剖析,黃麗蓉律師從強制執行所生之權利救濟剖析,指出太極門81年度應該「撤回執行」移送稅捐機關,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0條:「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撤回執行。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本件移送之中區國稅局,既在本案81年度確定後,對於其他年度80,82-84年度,已有不同之認定,且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更已明確認定有新事實證據,表明原81年度確定判決確有錯誤之情形,故原確定判決移送強制行確有不當之情形,中區國稅局應直接依本條撤回強制執行,才是現代人權國家保障人權應有之作為!

太極門稅務冤案被學者專家形容為法稅照妖鏡,在這長達23年的反覆開單、爭訟、撤銷及再開單的過程中,突顯我國稅捐稽徵制度及行政救濟制度的諸多問題。長期擔任太極門案辯護律師的蔣瑞琴指出,以81年綜合所得稅案件為例,是唯一一個與其他年度判決不一致的案件,開庭及判決的過程就令人匪夷所思。她強調,太極門81年稅務冤案,就在法官未審究立法精神的敷衍心態,及現行拙劣的立法制度下,始終未獲平反。蔣瑞琴還談到現今制度下,重審的困難,即使行政機關主管自己都說,太極門稅案就是刑案裡的江國慶案,明知道是冤案,行政機關認為錯了,就應該給人民救濟。她表示,「中區國稅局既明知81年度課稅處分錯誤,倘任令錯誤之處分強制執行,即屬對人民之侵害,則應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0條之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她談到中區國稅局於102年的復查決定,既然已經自承太極門不是補習班,且107年7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再度判決國稅局敗訴,中區國稅局自應依據依法行政之精神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依法撤銷該課稅處分。

李俐欣律師從人權角度與國際觀察來分析,指出審判權為「司法權」的核心,審判權劃歸不同法院所可能產生判決歧異之風險絕對不應造成人民之不利益,甚至發生二次侵害人民基本權的結果。太極門稅務案件就是代表性個案,85年檢察官刑事案件起訴,96年刑案三審判決確定已還當事人清白,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的敬師禮屬於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的17款屬免稅所得依法免稅,但因刑案而起的稅務案件,財稅機關卻還是以23年前檢察官的起訴書繼續課稅;而稅務行政法院更加荒謬的就不同年度作出矛盾的判決,當事人花了23年的時間,至今仍不斷的在國家司法審判體系中為自己權益奮鬥。這絕對不該是法院定爭止紛功能的正常體現,也絕對不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人權保障所應出現的現象。從太極門稅案顯示,人民的有效救濟權,財產權等等都遭受到嚴重侵害,可見台灣在賦稅人權保障上仍有許多不足。

保全稅捐債權不應該犧牲賦稅人權,政府機關應該有改錯能力,冤案需要平反,才能避免錯誤發生。81年度綜所稅之課稅處分和判決已經完全被新事實、新證據所推翻。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國稅局自應依照刑事法院判決及公告調查結果之贈與事實撤銷違法課稅處分;行政法院亦應依照新事實新證據,做出符合事實之裁判。【記者 洪大成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