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林德盛收賄案 更一審判10年

2006年間花蓮高分院前法官林德盛審理一宗毒品案件時,被控於父喪時收受被告家屬10萬元白包,將被告從一審10年改判無罪,並於宣判前讓家屬知道結果。高院今(17)日更一審宣判,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林10年徒刑,併科罰金120萬元,本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2006年林德盛擔任花蓮高分院刑庭法官時,審判曾姓男子的毒品案。林的朋友花蓮警局吉安分局刑事組小隊長王文俊讓嫌犯妻子江女賄絡林德盛。審理期間江女多次送林德盛的女友陳女洋酒等禮物。2007年5月林德盛父喪期間,江女以奠儀名義致白包10萬元。

曾男毒品案於2007年底宣判,販賣第一級毒品改判無罪,第二級毒品部分,維持9年有期徒刑,最高院發回更審後改判8年確定。曾男得知結果後於2010年逃至中國卻意外身亡,江女不滿家破人亡憤而於2012年向相關單位舉發。

103年花蓮地院認定林德盛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12年徒刑,並犯公務員洩漏秘密消息罪,判處1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併科120萬元罰金。

二審高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林10年徒刑,併科罰金80萬元、褫奪公權5年,洩密罪判維持1年徒刑,應執行10年6月徒刑;106年最高院撤銷奠儀部份發回更審,僅駁回洩密罪部分而定讞。

今天高院更一審奠儀部分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林10年徒刑,併科罰金120萬元,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10萬元。全案可上訴。【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