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路一年 納保法保護了誰?

納稅人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實施將近一年的時間,向來有駁回法院之稱的行政法院,在當事人以及代理人、律師、會計師都沒有主張之下,居然有三十幾件主動援引納保法,判納稅者勝訴。這也讓當初積極爭取設立納保法的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前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葛克昌覺得這是很大的變化,也相信這個變化會影響稽徵機關。由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台灣稅法學會及台灣法學基金會於日前所召開的「納稅人權益保護」研討會上,除了為上路一年的納保法做體檢,也期望加深稅務機關人權觀念,並提供未來納保法的修法建議。

葛克昌表示,納保法第一條就明白規定要保障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工作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用憲法的思維來思考稅法,讓稅法不僅僅是行政法而已。公權力對人權侵害最多的就是稅捐,包括核定、保全、限制出境、處罰等等。對人權的保障,刑法方面比較嚴格,但在稅法方面,因為納保法的推動,才使得人民意識到自身的權利。葛克昌也認為,雖然有三十幾個勝訴案件,但是並沒有從納保法第一條立法理由加以衍生來填補該法的漏洞的判決,因此希望藉由各方意見做一個確切的檢討。葛克昌認為納保法尚有很多缺陷,像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納保官是由稽徵機關人員兼任。葛克昌舉例兆豐銀行的法遵人員由業務經理兼任,就遭到巨額罰款處罰,納保官居然由稅務機關人員兼任,明顯不合理。

葛克昌又提到,1988年美國第一次稅改,一開始即強調稅收機關不得以稅收金額作為徵稅人員考績的標準。但我國到目前為止,很多稽徵機關及人員都誤以為自己和業務員一樣,把徵稅當業績打考績。美國1998年第三次組織再造,認為國稅局及地方稅局官僚主義太濃厚,全部改為納稅服務處,而稽徵人員的主要使命為「統一解釋稅法,提供納稅人最大的服務」,21世紀以後很多國家將稽徵經濟視為重要原則,但稽徵經濟只是手段之一而非價值原則,而租稅法定、量能課稅或保障納稅人基本權才是基本價值,基本價值與手段有時候要互相權衡,但手段不能犧牲價值原則。葛克昌強調最重要的是行政機關的心態要改變,要把納保法作為財稅機關的行為最高準則。

葛克昌教授在閉幕致詞時呼籲下列幾點:一、納保法施行後稽徵機關並沒有檢討解釋函令、施行細則及法規命令等有無符合納保法規定,而只有在法院認為牴觸納保法才加以檢討,應主動加以檢討。二、稅務法官要有證書及專庭,當初因時間匆促,未有詳細規劃,應重新檢討。三、司法官考試不能選考稅法,但卻要求稅務法院要有專業法官,我們也請求司法官考試可以選考稅法。四、在納保法未修法前,法官可以利用納保法之立法理由、立法經過等補充法律漏洞而來做一個正確的解釋。五、納保官不能由稽徵人員兼任而應由外部人員擔任。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對推計課稅及處罰提出看法,他指出,處罰應回歸到憲法的基本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無責任推定原則」。認定納稅人有多少漏稅額,牽涉到量刑的輕重,對當事人權益影響很大,因此本稅的法理不能類推到處罰上面,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就是表達這樣子的理念,但現在法院解釋,沒有履行協力義務就是要處罰,這個反面解釋,就犯了邏輯上的謬誤。陳清秀說明,據日本名古屋大學兩位教授研究,全世界只有中華民國及對岸,由行政機關處罰,行政法院只做合法性監督,這是人權保障落後國家的象徵,這是研究的日本教授的形容詞,所以他最近希望透過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讓法官能夠更高密度的監督處罰的處理。這個處罰,世界上的國家都一樣,歐盟的國家也是一樣,第一階段由行政機關處理,第二階段則由司法機關處理,行政機關的處分就作廢了。台灣要和世界接軌,這一部分就沒有接軌,因為台灣沒有人權保障,這個部分是弱化的。台灣要求進步的話,要跟世界接軌,人權保障不能差人家太多。陳清秀表示「人道關懷」才是整個法治進步的原動力,人人都應該有同理心、慈悲心和愛心,法學要進步,培養大家的愛心為根本,否則其他都是空談。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也一再強調,稅捐機關心中要有人民。前消基會董事長、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蘇錦霞則表示,小額的消費糾紛不會進入到法院,人民通常就算了,納稅也是如此,但稅負不應由人民到法院尋求解決,而應由立法機關及稅務單位做統一的規範,綜觀與會專家學者的論點,既然法律名為「納稅者權利保護」,那納稅人權才是整部法典的軸心,不論稅捐機關、立法機關或行政法院,都應主動護衛納稅人擁有的權利。【記者 張若渝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