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修廣電法 納入事實查證條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2日召開委員會,通過《廣電法》修正案,NCC主任秘書蕭祈宏表示,會有這樣的調整是一種「補漏概念」,使廣播和無線電視在播報新聞時,需要做好事實查證和媒體自律,讓無線與衛星電視監理一致化,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內容放進廣播電視法第21條。

蕭祈宏指出,「廣電三法」在2016年修法時,當時立法院僅針對《廣電法》小修,但對《衛星廣播電視法》大修,針對衛廣新聞頻道部分,也增訂了新聞事實查證等媒體自律規定,根據現行的廣播電視法第21條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但是對事實查證和新聞自律相關規範,並無相關規定。

因此NCC在12日審查通過廣播電視法涉事實查證相關修正條文草案討論案,增訂《廣電法》第20-1條「媒體自律」與第21條「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的原則性規定,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並將其列為公開資訊。前項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的內容放進廣播電視法第21條,讓無線與衛星電視監理一致化,違反者將依廣播電視法第43條懲處。

根據廣播電視法第43條,若違反新聞事實查證,電視事業處以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處以新台幣9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而《衛廣法》針對「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原本就訂有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則

蕭祈宏亦表示,行政院13日討論《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假新聞的法制因應作為是針對謠言與不實訊息,NCC是強調新聞自律公平報導,NCC會把《廣電法》修正案報給行政院,由行政院決定是否將它放進假新聞的相關修法內。【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