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名模條款」 估7萬人受惠

為因應大法官745號釋字宗旨,及2年內更正法規之效力,財政部須在明年4月底前賦予民眾自由選擇薪資核實減除或薪資所得扣除額。行政院今天(6日)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即名模條款),未來包括治裝費、職業上工具支出及進修訓練費等3項費用,每項減除上限為薪資所得的3%,預計明年元月上路、後年申報適用,預估約7萬人受惠。

凱渥名模林若亞不滿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不讓她扣除工作時必要支出的費用,而提起行政訴訟,承審法官錢建榮替她聲請大法官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年2月8日做出釋字第745號解釋,認定國稅局不准薪資所得者列舉扣除的法令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2年內檢討修正。

財政部解釋,納稅人可選擇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或在薪資可減除特定費用高於該特定額者時,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財政部指出,由於核實減除3項費用各3%與現有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僅能二擇一,受惠於修正條款者多為年收入高於225萬元者,並鎖定藝人、模特兒或特定職業範圍內,加上稅損約在40億元以內,符合大法官的釋字需求。

財政部次長吳自心在記者會中表示,修正條文常被外界稱為「名模條款」,事實上治裝費僅限於特定相關職業自購衣物,且限定企業受雇者,如經紀公司旗下模特兒才能適用,若有服裝業者贊助,則不能減除,若自行開立事務所為執行業務所得,也不適用。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財政部參據國外立法及各界建議,修正薪資所得計算方式,納稅人得採現行定額減除或選擇採舉證特定費用核實減除方式計算,以合理化薪資所得者稅負,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規定。本案送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加強宣導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