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華涉貪 法院發布通緝時效至2041年4月

前立委李慶華涉嫌以人頭向立法院詐領助理費532萬元,被依貪汙等罪起訴,新北地院11月兩次傳喚,李慶華皆未到庭,法官依法簽發拘票,至今拘提未著,地院於11月30日發布通緝李慶華,時效至2041年4月。

檢方調查,2007年1月至2016年1月,李慶華涉嫌指示辦公室殷姓女主任以其丈夫王男、董姓的丈夫鄭男及丁姓助理的妻子的名義,作為掛名的人頭助理,每月向立院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約2萬到8萬元不等,虛偽申報合計532萬餘元,藉以支付前妻贍養費及出國旅費,檢方今年9月依貪汙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以及偽造文書罪嫌起訴李慶華及殷女。

全案移審法院後,法院於11月5日首度開庭時,經合法傳喚,李慶華仍無故未到、沒請假,於26日第二次開庭,李仍未到案,經法院初步確認他並無在監或出入境記錄,判斷他已逃亡,上月30日發布通緝,時效至2041年4月。【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