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修正《監察法》 彈劾案改採公開記名投票

針對監察院現行採「原則無記名,必要例外時記名」的祕密投票方式,表決彈劾案,且彈劾成立後才將內容對外公開,被外界質疑不公開。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29)日初審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一律採記名投票表決,且彈劾案經審查後,無論通過與否,都應對外公開。

對此監察院副秘書長劉文仕答詢時表示,監察法修正攸關監察委員職權運作,目前實務尚無窒礙,建請待監察院形成共識後,再繼續審查。但多位綠委堅持修法,最後通過民進黨立院黨團之修正動議,但送交院會處理前,尚須透過黨團協商,若經三讀完成,彈劾機制將出現重大變革。

參與審查的立委李俊俋指出,參考過往案例,包括涉洩密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關說縱放酒駕嫌犯的前基隆市長張通榮等彈劾案,法院都判決有罪,惟監察院彈劾卻未通過,且未通過又不能對外公開。彈劾、糾舉、審計係監察院的憲法權力,要行使憲法權力本來就應該負責任,公開記名讓大家知道,如同立法院行使每一案均公開記名投票。盼透過此次修法,讓未來監察院行使的每一個彈劾案,不管成案與否,都要公開記名為之,並將結果對外公布,供社會大眾檢驗。

另,初審條文也明定,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2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監察院得以書面質問。【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