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炳坤案蒙冤32年 高院再審判無罪

1986年新竹家具商蘇炳坤被控搶銀樓,判刑15年定讞,期間檢察總長4次提非常上訴,蘇炳坤5次聲請再審後,今年1月終獲高院再審,於今(8日)天宣告無罪,創下司法紀錄。

32年前新竹金瑞珍銀樓遭搶,主嫌郭中雄向警方供出蘇炳坤是共犯,初審新竹地院判蘇無罪,但高院及最高院法官採信郭中雄的指控,加上被害人說嫌犯有2人,蘇被判15年徒刑定讞。

根據高院新聞稿指出,本案經第一審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蘇炳坤有此部分之犯罪,因而判決蘇炳坤無罪。一審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改判蘇炳坤成立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隨後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蘇炳坤之上訴而確定。然蘇炳坤自認清白,極力喊冤,之後雖經前總統陳水扁特赦罪刑全免,但在司法體制上,因本院前審對蘇炳坤論罪科刑之判決依然存在,蘇炳坤不僅無法聲請刑事補償,而且終身無法擺脫犯罪汙名。蘇炳坤在去年檢具相關事證,向本院聲請再審,由本合議庭裁定准許再審,經重新審理後,在今天宣判駁回一審檢察官之上訴。也就是說蘇炳坤沒有與郭○雄共同犯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他是遭受冤屈的。

針對此案,審判長周盈文表示,本案起於警察刑求逼供、加上檢察官未盡「偵查主體」責任,警方移送的卷證照單全收無仔細求證,高院及最高法院也未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本案從無罪又改判有罪定讞、後來入監服刑、再審、提非常上訴、監察院調查、及總統特赦等長達32年,此過程所有司法工作者將引以為戒。【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