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秀柱誹謗黃國昌案 高院判無罪定讞

洪秀柱誹謗黃國昌一審上訴後,獲高院判無罪確定。本案源於洪秀柱擔任國民黨主席期間受訪罷昌案,直指時代力量主席黃國昌支持兩大議題包括核食進口及毒品除罪化,黃國昌因而提出自訴控告洪秀柱誹謗。21日高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洪秀柱對可受公評議題所做評論合理且善意,確定黃國昌敗訴。

洪秀柱去年4月3日在嘉義市接受媒體訪問罷昌案時表示,地方民眾對於黃國昌支持核食進口、毒品除罪化、還配合民進黨諸多違法亂紀言行,引起民眾痛恨不滿,因為他很多地方都在製造社會的對立。隨後黃國昌在facebook要求洪秀柱2天內道歉否則提告,洪秀柱並未道歉,於是黃國昌提出自訴控告誹謗。

本案一審台北地院判洪秀柱無罪,黃國昌不服提出上訴。高院審理認為洪秀柱言論攸關我國食安及刑事政策,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這類議題可受公評且所有言論屬事實陳述。判決書內容更提到黃國昌及所屬時代力量在立院的日本核災食品進口提案,雖主張有條件開放福島等五縣市食品進口,但並不是絕對反對開放,洪秀柱就算無法精準表達其立場與意向,根據提案內容有十足理由確信黃國昌支持核食進口,並無故意捏造虛實,更沒有誹謗之情事。

高院更進一步指出,雖然洪秀柱言辭略有聳動誇大,而支持毒品除罪化與黃國昌真實想法或有所出入,或造成不快,都不能直指對他的社會人格造成貶損效果。基於善意言論發表,憲法得予以保障,於是判洪秀柱無罪確定。【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