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基本生活費16.6萬元不課稅

5月報稅月,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自今(107)年5月的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不必繳稅。

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參照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每2年定期檢討,納保法自去年12月28日施行,賦予納稅者維持自己與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納稅者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每一申報戶可減除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扣除)以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若低於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兩者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家6口(夫妻、扶養2名子女、父母均未滿70歲)雙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16.6萬元,這家6個人其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99.6萬元(16.6萬元x6人=99.6萬元)。

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96.4萬元(免稅額8.8萬元x6+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x2),得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3.2萬元(99.6萬元-96.4萬元)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計算綜合所得淨額。【記者 許經國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