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性騷擾幼兒除處罰外 將公布教保員姓名

幼兒園虐童事件頻傳,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草案規定不得有對幼兒體罰或性騷擾的行為,違反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在保障幼兒權益方面,草案規定教保服務機構如違反幼照法,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若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有體罰或性騷擾等行為,除罰鍰外,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另外,也強化了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公開收退費資訊的機制,以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

為了改善當前少子女化、低生育率問題,此次修正草案也擴大教保服務的提供方式,包括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等型態對幼兒提供服務者,可提供臨時照顧、延長照顧服務及兼辦兒童照顧服務,以符應家長托育需求。還有引導企業共同照顧幼兒,使職場上父母能安心托育,開放公司可興辦非營利幼兒園及招收員工子女為主的幼兒園,讓企業共同分擔員工照顧幼兒之責任。

教育部強調,此次修法讓教保服務機構體系更加完備性,希望藉此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保服務的權益。【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