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被羈押5624天 創紀錄獲冤賠2812萬元

纏訟21年的建商黃春樹遭撕票案,最高法院去年10月以罪證不足,改判被告徐自強無罪定讞,並聲請刑事補償。高等法院認定徐自強被不當羈押5624天,准予以每日最高額5000元計算,高等法院裁定補償新台幣2812萬元,創下刑事補償非執行死刑者的最高賠償紀錄。

合議庭審酌,徐自強原本職業為卡車司機,月入十餘萬元,另經營檳榔攤,與其兄合購房產,顯示徐羈押前有正常工作,經濟狀況穩定。

高院表示,徐自強遭羈押時僅26歲,正值青壯年時期,因羈押喪失自由、家庭事業中斷,多次經法院判處死刑,對心理造成傷害,也侵害徐的名譽及信用,獲釋時已43歲,耗盡人生最精華的時光,認為每日補償5000元為適當。

而徐自強感嘆:「自由是無法補償的,2812萬元對一個受冤者並不是最重要的。」徐自強感謝民間司改會十多年來從不放棄救援,這個國賠是靠大家一起爭取的。目前是民間司改會志工的徐自強說,想繼續在司改會幫忙,替司改盡一份心力,「不希望再有人跟我走一樣的路,真的很辛苦。」【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